兩高涉氣槍刑案新規:槍支鑒定標準沒變,就看法官怎么裁量
槍支管理仍然從嚴,但可以根據涉案人員的動機等因素從輕處理,相比過去“已經是很大的進步”。
責任編輯:蘇永通 助理編輯 溫翠玲
2017年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集中銷毀近年來當地警方收繳的一批槍爆物品,其中,民用槍108支,自制槍657支,仿真槍3591支。
(本文首發于2018年4月12日《南方周末》,原標題為《兩高涉氣槍刑案新規:槍支鑒定標準沒變,就看法官怎么裁量》)
《批復》要求避免唯槍支數量論,而應從致傷力大小、行為人認知、社會危害性等主客觀方面綜合考量,“就是告訴法官、檢察官,不要死心眼”。
《批復》沒有規定“槍口動能比較低”的具體數值,“這個批復的意義不在于足夠明晰,恰恰相反,在于給具體個案中的裁量和判斷留出了空間。”
《批復》沒有從源頭上改變槍支的認定標準。槍支管理仍然從嚴,但可以根據涉案人員的動機等因素從輕處理,相比過去“已經是很大的進步”。
劉大蔚等急了。
2018年4月4日,辯護律師徐昕到福建漳州監獄會見他,這個在18歲時網購仿真槍、二審以走私武器罪被判無期徒刑的年輕人焦躁地詢問:“文件都下來了,怎么還不開庭?”
劉大蔚所說的“文件”,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的《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該文件自3月30日起施行。
此前,全國多起涉槍案暫停了審理,包括劉大蔚案。2016年10月,福建高院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由決定再審劉大蔚案,至今尚未開庭。徐昕了解到,地方司法機關一直在等待兩高的《批復》。
對于短短四百余字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發文解釋,案件處理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槍支數量、致傷力大小、行為人認知等主客觀方面綜合考量,避免唯槍支數量論。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總結道:“就是告訴法官、檢察官,以后遇到這種案件,不要死心眼。”
低鑒槍標準,低入罪門檻
由于涉槍犯罪的危害性,中國歷來奉行嚴控槍支政策,管制范圍不僅限于制式槍支。
公安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5年,全國破獲非法制造販賣氣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支案件九千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八萬余名。
“其中絕大多數為仿真槍案。”天津財經大學近現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說。
劉大蔚案是其中的一起標志性案件。2014年7月,18歲的劉大蔚通過QQ向臺灣賣家網購了24支“仿真槍”,后被逮捕。2015年4月,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8月,福建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初看此案,幾乎任何人都會有一種強烈的感覺:判得太重了。剛滿18歲,還是個孩子,只是網購24支仿真槍,且未收到,就判無期,不合常識,有悖常理。”2016年2月,徐昕給時任福建高院院長馬新嵐寫了一封信,并附上申請啟動再審、改判無罪的刑事申訴狀。
“為什么是24支?是因為賣家稱少于20支不發貨。”徐昕說,劉大蔚一共花費了30540元。他在刑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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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周凡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