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集體判決如果出錯如何問責?
宋朝的連署判決制度,是可以有效降低冤假錯案發生幾率的,也是可以切實問責的。
責任編輯:陳斌
“包青天”故事的包公,對一起案子的判決簡直可以用“短平快”來形容,一聲“堂下聽判”,隨即當堂念出幾句套路化的判詞,便完成了宣判,犯人當杖則杖,當鍘則鍘。圖為包拯畫像。
(本文首發于2018年4月19日《南方周末》,原標題為《集體判決該怎么問責?》)
認為判決不妥的司法官,基于種種原因不得不簽名,可以在簽名的同時,附注自己的保留意見(“議狀”)
“包青天”故事的包公,對一起案子的判決簡直可以用“短平快”來形容,一聲“堂下聽判”,隨即當堂念出幾句套路化的判詞,便完成了宣判,犯人當杖則杖,當鍘則鍘。真實的宋代司法判決,當然不可能這么草率。
按宋朝司法制度,一起重大的刑案在走完庭審、錄問、檢法等程序之后,例由一個類似于合議庭或判決委員會的集體起草判決書——這便是擬判的程序。在州郡法院的司法審判過程中,參與擬判的司法官通常是判官、推官,有時候司法參軍也可以擬判。然后將判決書呈交州郡的首席法官太守審定。
宋朝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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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周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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