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杖刑,我們都被古裝劇騙了

不要受古裝劇的誤導,杖刑可不是致命的大棍掄打。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麥靖婷

圖為清朝杖刑老照片。(視覺中國/圖)

(本文首發于2018年4月26日《南方周末》)

按宋時立法,犯人若應決杖,卻患有瘡病,那么這時便不可執行杖刑,得候其痊愈再決;孕婦亦不可決杖;婦人產后未滿百日也不可決杖。

自隋唐至清末,傳統的“五刑”體系一直保留著笞杖之刑,笞刑: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及五十;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及一百,輕于徒刑、流刑與死刑,適用于輕微刑事犯罪。那么笞杖刑到底是怎么行刑的呢?我們從古裝影視作品中看到的情況:行刑的杖是一根胳臂粗的棍子,受刑的犯人被摁倒在地,衙役掄起那根大棍,狠狠擊打犯人的臀部。

如果是這么個打法,我相信沒有一個人能捱下六十大棍;就算是一只老虎,也可以打死。然而,如果“杖六十”就足以致人于死地,那杖刑作為次輕的刑罰(最輕為笞刑),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古人不可能愚蠢到將屢屢打死人的杖刑列為輕于死刑、流刑、徒刑的刑罰。因此,一定是表演古代杖刑的古裝影視作品弄錯了。

實際上,古時用于招待杖刑的法杖并不是一根粗棍子。唐朝時,用于杖刑的法杖為荊條制成,“長三尺五寸,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宋代的法杖尺寸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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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周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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