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再修改:“貪官”外逃不歸,可以缺席審判
針對外逃貪官!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要來了!
責任編輯:錢昊平
被缺席審判,外逃“貪官”訴訟權利有無保障?
設立監察機關后,檢察院還剩下多少偵查權?
“認罪認罰從寬”,是否意味著放縱犯罪?
時隔六年,素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再次啟動修法程序。
2018年4月25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此次上會的草案共24條,主要聚焦三大問題:與監察法完成銜接、建立缺席審判制度,建立刑事速裁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制定于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此前曾經歷兩次大修:1996年,刑訴法確立了未經審判不得定罪、疑罪從無等理念;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總則,增加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律師介入提前到偵查階段等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常委會所作的草案說明,刑訴法前兩次修改,屬于對基本法律的“較大修改”,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這次是“適當的修改補充”,不涉及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改,依照憲法和立法法相關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缺席審判:近親屬可上訴,罪犯歸案可提異議
最受關注的當屬缺席審判制度正式進入刑事領域。此前我國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均已建立了缺席審判制度,唯有刑事訴訟空缺。
此次草案中,缺席審判作為特別程序,適用于嫌疑人或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
按照草案規定,在嫌疑人或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中,可以缺席審判的情形為: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責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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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周凡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