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正式出臺!
學子們翹首以盼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終于正式出臺。
學子們翹首以盼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終于正式出臺。圖為法律職業資格證。
學子們翹首以盼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終于正式出臺。
司法部在29日釋放的消息中表示,考試的內容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當年公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目前,司法部正制定今年的考試大綱,擬近期出版發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試時間和相關安排在舉行考試三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40號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傅政華 2018年4月28日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當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條 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單位組成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 第五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應當接受監察機關、保密機關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六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承擔本轄區內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第八條 負責考試組織實施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保密管理。 第三章 報名條件 第九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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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邵小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