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訂擬引入缺席審判制度 “貪官”跑了,審判難逃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有利于打擊腐敗犯罪,但如果制度不健全,也可能增加追逃追贓難度。
責任編輯:蘇永通 助理編輯 溫翠玲
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貪污、受賄案。
(本文首發于2018年5月3日《南方周末》)
啟動刑事缺席審判程序不易,腐敗案件調查多依賴被告人供述,在他們不在場情況下,證據要達到確實充分程度,排除合理懷疑且結論具有唯一性,難度很大。而無當面質證,可能難辨證據真偽。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有利于打擊腐敗犯罪,但如果制度不健全,也可能增加追逃追贓難度。許多國家拒絕根據缺席判決提出的引渡請求。缺席審判制度需以精致的規則設計,彰顯權利保障的價值追求。
在“百名紅通”名單公布三周年之際,中國擬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2018年4月25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增設了缺席審判程序,適用于嫌疑人或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犯罪案件。
因腐敗案件涉案人員大量外逃,2015年4月22日,中國集中對外公布了“百名紅通”名單。截至目前,歸案人員數字已達52人。他們回國后,司法程序得以繼續。
而有了缺席審判程序,即使外逃“貪官”拒不歸案,也可能被定罪處罰。
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的刑事訴訟法學者認為,建立缺席審判制度有利于打擊腐敗犯罪,提高追逃追贓的實際成效;而被告人權利的保護和可能形成的勸返阻力,也需審慎面對。
從沒收財產到人身審判
“中央領導有非常具體的批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告訴南方周末記者,2016年起,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專家學者開始針對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進行研究和討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紹,2014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201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了相關研究報告。中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按照現行刑訴法,外逃“貪官”只有回國歸案后,才能正式接受審判。
“在反腐高壓態勢下,大量貪官卷款外逃,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有很強的現實緊迫性。”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彭新林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如果僅因腐敗犯罪被告人缺席就中斷刑事訴訟的推進,不僅會影響腐敗犯罪案件的訴訟效率,而且也會削弱刑罰的威懾功能,不利于預防犯罪。
彭新林是國內早期呼吁建立腐敗犯罪缺席審判制度的學者之一。他認為,此次刑訴法修訂增設缺席審判,實現了對外逃“貪官”從針對財產的沒收到針對人身審判的突破。
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上一次修訂時,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這一程序針對的是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但主要還是為“貪官”設計。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被認為是一定程度上的“缺席審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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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