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民案,絆倒兩名法官

這樁民事案件,觸發了三個刑案,王成忠和一審主審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

責任編輯:蘇永通

2018年1月16日上午,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在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開庭審理。(中國庭審公開網錄像截圖/圖)

(本文首發于2018年5月24日《南方周末》)

一方當事人在法院工作的親屬找人協調,原本分給其他法官的案子被轉給王成忠。

這樁民事案件,觸發了三個刑案,王成忠和一審主審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

管教來提人時,王成忠正在看守所里勞動,來不及套上外褲就急忙往外走——他以為自己馬上就能重獲自由。

2018年2月9日,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法槌落下,王成忠頭腦一片空白。

此時離春節不足一周。

48歲的王成忠原為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由他二審主審的一樁民事合同糾紛案,觸發了三個刑案:一審、二審主審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一名當事人的“代理人”被判詐騙罪。

王成忠上訴后,二審來到他工作了11年的遼源中院。他的辯護律師徐昕曾提請該案二審法官回避,目前尚未收到回復。

二審開庭時間還沒確定。一旦開庭,將出現司法管轄上的特殊一幕:法官審判前同事。

民案還未再審,法官先被定罪

1150畝林地,值60萬元,還是值600萬元?

一起林權合同糾紛案(以下簡稱“林權案”),絆倒了王成忠。

該案出現三份協議,約定內容相同:將郭永貴名下位于東遼縣建安鎮的1150畝林地林權轉讓給郭長興;轉讓價款卻差異懸殊:一份未約定價款,一份約定600萬元,還有一份約定60萬元。

郭永貴一紙訴狀,把郭長興告到東遼縣法院。

一審開庭時,郭長興卻說,我不認識郭永貴,我只認識李笑巖。

三份協議上郭永貴的名字,都由李笑巖代簽——李笑巖是案涉林地的原所有人,他與妻子都有公職,才將林地登記在親屬郭永貴名下。過戶前后,郭長興曾分幾次給李笑巖打款共計58萬元。

原告郭永貴的訴訟請求是,按600萬元協議,郭長興應支付余款542萬元。

被告郭長興則主張,所謂“轉讓”實為“代賣”,因為李笑巖欠他上百萬元,委托他賣林地并許諾他可優先受償;即使雙方買賣關系成立,也應采信在林業局備案的60萬元協議。

對無價款協議雙方都沒異議,就看600萬元協議和60萬元協議如何“二選一”。

原告的說法是:雙方簽了無價款協議后又簽了600萬元協議,在林業局辦理變更登記時為了少交稅,又簽了60萬元協議。

被告提供了另一個故事版本:李笑巖約郭長興去林業站辦過戶,站長說無價款協議不行,得寫轉讓價格;兩人就近復印協議并協商確定了60萬元價款,并以此協議在林業部門備案。后來的一天,李笑巖給郭長興打電話,請求再簽一份高價協議,讓逼他的債主們放心;在外地的郭長興同意幫忙,請一個叫李國輝的人代自己簽字,于是才有了600萬元協議。

郭長興稱,法院傳票一來,他覺得被坑了。他承認同意李國輝在李笑巖“糊弄債主”的協議上簽字,但當時他不知價款為600萬元。李國輝也異議稱,他獲得的授權是代賣不是轉讓。

2017年3月23日,東遼縣法院一審判決郭長興敗訴;2017年6月26日,遼源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兩審判決一致采信600萬元協議,判令郭長興須再支付542萬元。

二審為終審,但未畫上句點——時任遼源中院院長李春剛將該案提交給該院審委會討論。院長發現錯判啟動再審,是一種法院內部的審判監督程序,實踐中很少啟用。

2017年9月1日,審委會裁定該案判決“確有錯誤”,將進行再審。同一天,該案二審審判長王成忠被紀委從遼源中院帶走。兩天后,王成忠被刑拘。

2018年2月9日,遼源市西安區法院一審判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一審獲刑后,王成忠撰寫萬字書自辯稱,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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