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南宋法官感慨:“官終弱,民終強”
禁止被告的官府、官員巧立名目報復越訴之人。官員若借故報復越訴之人,反坐其罪
責任編輯:陳斌
(圖文無關)圖為2017年6月17日,杭州宋城景區全新升級。
(本文首發于2018年5月24日《南方周末》)
禁止被告的官府、官員巧立名目報復越訴之人。官員若借故報復越訴之人,反坐其罪
現代法學中的行政訴訟,可以用一個通俗的說法來概括:“民告官”。中國古代盡管沒有“行政訴訟”的概念,但“民告官”的訟案還是屢見不鮮的,比如《包公墓志銘》便記載了一起訟案:一名市民到開封府狀告某貴臣,稱貴臣“逋物貨久不償”,即欠債不還。包拯“批狀,俾亟還”,但貴臣自恃權勢,拒不償還,包拯當即傳貴臣到庭,與原告對質,“貴臣窘甚,立償之”。
如果說,個案說明不了問題,那我們不妨來看看宋朝人怎么說。黃庭堅在一封致友人的書信中提到,江西路的“健訟之民”,平日“一不得氣”,即“詆郡刺史,訕訐官長”。這些“刁民”受了點委屈,便將長官告上法庭。
見多識廣的開封市民更是不憚于“民告官”。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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