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之規·監察法】有這9種行為,監察機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處理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監察委員會不能夠認真地履行好職責,甚至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就會辜負黨和人民的信任。監察法第六十五條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作出了相關規定,旨在強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管理,維護監察機關的形象和威信。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美術設計王嬋文字整理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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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七)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違反規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