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國家賠償:24小時坐牢,按8小時工資標準賠償,合理嗎?
用工資作為支付賠償標準,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會引發道德爭議,即“坐牢、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民的一份工作”。
責任編輯:蘇永通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吉林男子劉忠林是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再審改判無罪者,他失去自由長達9218天(25年多)。他的右腳腳趾因壞死被截肢,而法院未認定刑訊逼供致殘。
(本文首發于2018年5月24日《南方周末》,原標題為《國家賠償的算法》)
用工資作為支付賠償標準,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會引發道德爭議,即“坐牢、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民的一份工作”。
一輛車被違法扣押,它出門拉貨3年能賺幾萬元,這部分錢是不賠的,這不合理;但間接損失難以計算,商業有風險,不可能穩賺不賠。
律師費等明明是損失,但法院往往不會判賠,因為不在法定賠償范圍內。未來國家賠償制度應確立合理賠償原則和有利于受害人原則。
為什么申請三倍人身自由賠償?
2018年5月23日,遞交完國家賠償申請,律師屈振紅被問到這個問題。她的當事人、吉林男子劉忠林,因被指控犯故意殺人罪遭羈押9218天,不久前終獲無罪改判。
按照國家賠償法,人身自由賠償金以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按實際羈押天數累計計算,并無三倍之說。
屈振紅的理解是,這個規定不合理、不公平:劉忠林每天24小時都在坐牢,怎能按每天8小時的工資標準賠償呢?
與之類似,在江西樂平案、錢仁鳳案等冤錯案件中,律師也都曾申請“三倍賠償”,但沒有一家法院予以支持。
刑事國家賠償標準偏低問題由來已久。中國政法大學一名教授曾對南方周末回憶,1994年國家賠償法通過伊始,便被稱作“國家不賠法”,有司法考試培訓講師開玩笑,“說(選擇題)不知道怎么選的時候,選最少的一項就對了”。
“國家賠償法(2010年、2012年)修改之后,情況已發生比較明顯的變化。”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評價,近年來國家賠償制度的程序趨于科學,標準不斷提高,但賠償的案件數量與實際支付金額,與學界預期仍有距離。
“人家是在里面坐牢啊”
2018年5月15日,國家統計局公布上年度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經計算,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284.74元。
次日,284.74元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賦予了新的身份——侵犯人身自由權的日賠償標準。這比去年高了25.85元,幾乎是10年前的3倍。
5天后,福建的趙璟婭收到一份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她的丈夫江先路卷入房屋租賃糾紛引起的一場沖突,被以涉嫌聚眾斗毆罪羈押,一審獲刑一年零三個月,二審被改判無罪。被羈押456天,換來人身自由賠償金11萬余元。
趙璟婭想不明白,丈夫原本是億萬富翁,投資著過億元的項目,而錯誤羈押帶來的損失與日平均工資的補償,明顯“不是一碼事”。
“人家是在里面坐牢啊。換作你,一天坐在里面,國家給你一天的‘工錢’,你愿意嗎?”燕山大學法學系副教授徐昀說。
普通人的困惑,也是法學家的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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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