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審改判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無罪
除了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本案后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也將依法啟動。
責任編輯:蘇永通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張文中無罪。張文中(右)西裝革履出庭。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張文中無罪。這是審判長孫華璞大法官在宣讀判決。
除了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本案后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也將依法啟動。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于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范圍的情況下,經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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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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