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醫女患, 應有第三方在場
如此規定也談不上對男性醫務人員的侮辱,相反還能預防醫生被個別女性患者的構陷,對男性醫務人員還是一種保護措施。
責任編輯:陳斌
用藥物“迷奸”倒不是一個應當處罰更重的情節。
(本文首發于2018年6月7日《南方周末》)
如此規定也談不上對男性醫務人員的侮辱,相反還能預防醫生被個別女性患者的構陷,對男性醫務人員還是一種保護措施。
成都市雙流區民營恒康醫院的男醫生羅某,涉嫌迷奸做腋下小手術的患者,被抓歸案后,對自己使用注射鎮靜劑手段,趁女子入睡實施性侵的事實供認不諱。2018年5月25日羅某已被批準逮捕。
羅某涉嫌強奸罪,可能承擔什么刑事責任?所謂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以及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其中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依刑法第236條規定,一般強奸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情節惡劣、強奸多人、在公眾場所當眾強奸、兩人以上輪奸、強奸致人重傷、死亡之五種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羅某是以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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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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