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榆林:法院判了無權管的案子,如何收場
一起刑事案件,榆林中院沒有管轄權,但不僅管了還判了,被陜西高院發回重審;最高法院也批復認為榆林無管轄權。
責任編輯:蘇永通
2018年4月,李秀海的姐姐李秀梅在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
(本文首發于2018年6月14日《南方周末》)
一起刑事案件,榆林中院沒有管轄權,但不僅管了還判了,被陜西高院發回重審;最高法院也批復認為榆林無管轄權。
榆林檢察院認為案件已判,退回檢察院于法無據;內蒙古烏海拒絕接收案件,阿拉善盟右旗警方曾以該案屬于經濟糾紛而撤案。
檢法兩家均上報,等待最高檢與最高法協商處理。
“(案件)處于(管轄)真空狀態,這在司法實踐中是絕無僅有的。”當了二十多年律師,車小剛頭一回碰見,一個案子在管轄程序上走進了死胡同。
他的當事人李秀海涉嫌合同詐騙罪,2016年11月被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榆林不是案件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榆林中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并將案件發回榆林中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同樣批復,榆林無管轄權。
榆林中院欲將案件退回榆林市檢察院,一度遭到拒絕。
榆林市政法委還曾出面協調,希望將案子移交到李秀海的居住地——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但烏海不愿意接收。
而在“犯罪地”內蒙古阿拉善盟右旗,當地司法機關早在2012年初接到報案時,就以此案屬于經濟糾紛而非合同詐騙為由,撤銷了案件。
2018年4月,車小剛拿著李秀海家屬簽的委托書,到榆林中院閱卷,被告知,案件已退回榆林市檢察院,“(但)檢察院說,法院沒出文書,只把案卷抱了過來,這算什么退回?因此也不要我的委托書。”
陜西高院和陜西省檢察院均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該案已上報至兩高。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認為,目前最好的解決途徑是,最高檢商請最高法指定管轄。
經濟糾紛,還是合同詐騙?
此案源于一份臨時合同。
2010年12月,內蒙古阿拉善右旗政府將一處煤礦區段以滅火工程公開招標,溫州礦山井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井巷公司”)中標。
李秀海參與經辦過部分投標事宜。2011年1月29日,他與溫州井巷公司負責人簽訂了一份《承包滅火協議書》。
協議書共四頁。前三頁顯示,乙方(李秀海)負責該煤礦三號礦區的殘煤清理、火區回填平整等工程施工,清理出的殘煤歸乙方自己營銷,營銷所得為乙方滅火工程費用;承包金額4500萬元,第一期付款810萬元,剩余3690萬元贈送。
第四頁,甲方(溫州井巷公司)負責人在簽名下方寫明:“臨時合同年后重簽”。
“我聽我弟弟在法庭上說過這事。當時政府已經內定要把工程給溫州井巷公司,我弟弟幫他們跑了好久,一旦正式中標,要是沒有我弟弟的份,他不放心。”李秀海的姐姐李秀梅說,“29號馬上要過年了,我弟弟讓他們先簽個協議,他們說行,先簽個臨時的,過完年正式中標再簽正式的。”
據李秀海一審辯護律師楊漢德介紹,這處礦區最早由浙江人楊芬苗無證開采。榆林人康飛通過朋友認識了楊芬苗,希望合作開采。楊芬苗了解到礦區被承包給烏海人李秀海后,對康飛稱,已與李秀海聯系好,康飛支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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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邵小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