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陸勇化身“程勇” ——真實故事作品與現實原型人物的法律沖突
司法實踐中,認定文藝作品是否對原型人物構成侵權,主要依次考量三層因素:
責任編輯:蘇永通 助理編輯 溫翠玲
2018年7月3日,北京,電影《我不是藥神》首映禮,飾演程勇的演員徐崢(左)和原型人物陸勇(右)。
(本文首發于2018年7月26日《南方周末》)
司法實踐中,認定文藝作品是否對原型人物構成侵權,主要依次考量三層因素:
一、作品人物與原型人物之間是否建立起“排他性聯系”,即寫(演)的就是你,不會是別人;
二、如建立起“排他性聯系”,作品及其創作者是否存在侵犯原型人物人身權利的內容或行為;
三、法律法規或有關部門有特別規定,如涉歷史文化名人的特殊題材電影拍攝,需獲本人或家屬書面同意。
《我不是藥神》上映前,片中“程勇”的原型人物陸勇發表聲明稱,該電影的拍攝未經其授權,內容損害其名譽,將依法維權。事后,陸勇與制片方達成了和解。
某主持人曾公開聲討導演馮小剛和編劇劉震云,認為2003年上映的《手機》中,“有一說一”主持人嚴守一是影射他本人,并對他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而即將在2019年上映的《手機2》依然會引起不必要的聯想和議論。
基于現實故事創作的文藝作品,比如小說和電影,因真實性更易引發受眾的共情。但真實性是把雙刃劍,最大的法律隱患,來自原型人物和作品之間的緊張關系。
從制片方角度來說,過于真實則有侵犯隱私之嫌,過多改造則有誹謗之虞;從原型人物角度來說,好的或者壞的個人形象、真實或者不真實的個人生活被公眾或者身邊人物津津樂道,可能會感覺到被傷害。
侵權前提:“以特定人為 描寫對象”
作品和原型人物之間,在沒有授權協議的情況下,主要涉及的權利關系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以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其中,名譽權糾紛最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規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p>
也就是說,認定侵權的前提是,相關文藝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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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邵小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