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提高個稅起征點的兩個問題:稅制不宜太復雜,起征點應各地相同
個稅起征點提升勢在必行,甚至可以把步子邁得更大一些,從而減少稅制對激勵機制的扭曲,并實現更好的“藏富于民”效果,幫助我們應對當前的經濟轉型挑戰。(編輯 歐陽覓劍)
個稅起征點提升勢在必行,甚至可以把步子邁得更大一些,從而減少稅制對激勵機制的扭曲,并實現更好的“藏富于民”效果,幫助我們應對當前的經濟轉型挑戰。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將在8月27日至31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得到審議。該草案眾目聚焦,此前在向社會征集意愿時,數據顯示,其所受到的關注度遠遠高于同期征求意見的其他法案。
此次修正案草案擬將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即每年6萬元,而一些民眾甚至專家認為還可以調得更高。目前的3500元標準系于2011年制定,而這些年隨著工資增長和生活成本上升,提高起征點無可厚非,更何況,根據很多專家的意見,個稅起征點原本就是應該與通脹率掛鉤,水漲船高才比較公平。
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個稅原本要發揮一定的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個稅機制中規定的復雜的累進稅率也是為了實現這一初衷。然而,目前的現實是財產性收入差距在貧富分化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大,而因為富人的財產性收入或者不用納稅,或者富人可以利用的避稅手段比較完備,所以靠個稅很難調節財產性收入。主要依靠勞動性收入者本來就不屬于最富裕的階層,卻要承擔比較高的稅率,為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這顯然有些不公正,而且有可能挫傷一些高素質勞動者的積極性,以及投入資源來提高自身勞動效率的動力,從而不利于經濟與產業的升級和轉型。所以,我們有必要通過提高起征點來適度降低勞動者的稅負,同時通過完善財產稅制度來增進整個稅收體制的公正性。
雖然說個稅起征點絕不是個稅改革的唯一問題,也不一定是最關鍵的問題,但起征點需要提高這個共識還是我們需要達成的。當然,對這一共識也有一些批評,比如有些人認為統一規定一個起征點并簡單提高其標準,并沒有把不同人的生活成本納入考慮,因而不公平。也有人認為這沒有考慮到地域差異,導致目前繳納個稅的人群主體是收入較高的大城市,這對大城市勞動者不利。這兩個問題或許需要澄清。
假如我們生活在一個理想的世界里,可以精確計算所有人的必要生活開支,包括滿足吃住行的基本需求及照顧子女、老人的支出,那么,根據每個人的生計開支來進行抵扣,的確是比較完美的做法。然而,現實情況是,準確計算出所有這些開支是不可能的,除非我們生活在一個實現了巨細無遺的數字化管理、一切都是透明的國家里,更何況人們會為了避稅而虛報生計開支,而且更富和更有權勢的人會更有能力這么做。所以,為了追求極為精確的“公平”而做出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只會造成巨大的尋租空間,在目前的社會治理水平下只會導致更不公正的結果。更何況,不同人的基本生計開支可能隨各種因素變化而隨時發生改變,要追蹤所有這些改變更是不可能。所以,基于“有限理性”的前提,取一個大概值是更好的做法。而在這一基本框架之外,再輔之以專項扣除,本次草案就規定了子女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等方面的專項扣除。這兩者相結合,應該能比較穩妥地解決“一般性”與“特殊性”的問題。
而試圖根據不同地域的收入水平實行不同起征點的建議,則違反了一國范圍內人人應當在稅收面前平等的原則。不同的主權國家當然可以實施不同稅率,但在同一國家內,因為是政府統一征稅,統一地發揮向全體國民提供公共服務并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所以稅制必須平等地對待全體國民。假如只在大城市提高個稅起征點,或者在不同收入的地區之間建立起征點級別,就會造成給大城市等高收入地區相對減稅的效果,這當然會破壞稅制的統一性。不同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本來就是多重因素導致的結果,與政府財政、稅收政策也有很大關系,不能因為一些地區收入低就在個稅方面對其居民實行變相“懲罰”,這會進一步加劇這些地區的人才流失等問題。更何況大城市高收入的一個重要基礎是大城市的公共服務水平更高,所以對其變相減稅就更加不公平。
所以,個稅起征點提升勢在必行,甚至可以把步子邁得更大一些,從而減少稅制對激勵機制的扭曲,并實現更好的“藏富于民”效果,幫助我們應對當前的經濟轉型挑戰。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網絡編輯:周凡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