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氏9/11》選前能播,《希拉里》卻不能?
政府是否應該在言論方面給予媒體機構更多的優待,而對非媒體機構加以限制?
責任編輯:陳斌
一名觀眾走在電影院門外,《華氏9/11》的招牌赫然在目。
(本文首發于2018年8月30日《南方周末》)
肯尼迪大法官在裁定中指出,“所有發表言論的,包括個人與媒體,都是動用在經濟市場上獲得的財富來推廣自己的看法”。
當2008年11月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將重審公民聯盟與聯邦選舉委員會之間的糾紛時,此案立即成為美國朝野關注的焦點,因為它提出了這樣一個基本問題:政府是否應該在言論方面給予媒體機構更多的優待,而對非媒體機構加以限制?
對媒體給予優待并同時打壓非媒體機構的正是2002年生效的一個有關競選活動資金管理的法案。此法案有一條規定,在初選前的30天、大選前的60天,各公司和非營利機構不得動用資金進行有關選舉方面的公共宣傳,但媒體機構除外。也就是說在選民投票之前最重要的時段,媒體公司對言論享有某種程度的壟斷。我們都知道,在美國大選期間,媒體一邊接下各方投放的大量廣告,一邊報道選情,還會在選舉前發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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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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