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起死回生”
新條例最大突破,是允許患者查閱、復制“屬于病歷的全部資料”,這一表述被認為將會診意見、病例討論記錄等“主觀病歷”納入。
責任編輯:蘇永通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南京,一家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目前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醫患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訴訟等。
(本文首發于2018年9月27日《南方周末》,原標題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正式施行背后 大逆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起死回生”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原擬取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終變成兩法并行:前者更關注醫療糾紛,后者主要用于行政處理。
“(醫療機構)管辦不分導致現在的行政執法效率不高,行政救濟途徑被邊緣化,但立法不是要取消行政救濟途徑,而是要糾正。”
新條例最大突破,是允許患者查閱、復制“屬于病歷的全部資料”,這一表述被認為將會診意見、病例討論記錄等“主觀病歷”納入。
2018年10月1日,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預防條例》)將正式施行。它被視為國務院頒布的首部專門針對行業糾紛的行政法規。
《預防條例》在制定之時,被普遍認為將取代另一部主要用于調整醫患關系的行政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事故條例》),后者自2002年施行以來飽受爭議,“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出人意料的是,正式公布的《預防條例》,并未宣告《事故條例》同時廢止,后者仍將在行政處理中發揮作用,但一些條款不再適用。
有專家認為,《事故條例》雖然存在種種問題,但在實踐中仍起著難以替代的作用,對其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歸位”,而不是“取消”。
二次征求意見稿“徹底重構”
《預防條例》由原國家衛計委主導制定。公布后,司法部、國家衛健委負責人曾對媒體談及其制定背景:2002年出臺的《事故條例》,雖然對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發揮了作用,“但主要調整的是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預防措施的針對性也不夠強,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2015年1月,原國家衛計委向國務院報送《預防條例》送審稿。原國務院法制辦(現已并入司法部)先后兩次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部分高校和醫療機構的意見,并在實地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部門協調的基礎上,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修改。
曾深度參與《預防條例》討論的北京陳志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志華告訴南方周末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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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