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艾文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艾文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艾文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艾文禮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不法商人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伙同家人大肆斂財,要求他人為其在北京購房;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艾文禮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宗旨意識,目無道德法紀,甘于被“圍獵”,把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艾文禮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艾文禮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并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布開除艾文禮黨籍現場

2018年10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布對河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艾文禮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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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布現場,艾文禮表示,完全接受組織的處分決定,對自己所犯的嚴重錯誤,認錯悔錯,愿意做一個警示教育的反面教材,用自己的現身說法來警示別人,也教育自己。并告誡廣大黨員領導干部以他為戒,呼吁有問題的同志不要再存有僥幸心理,盡快向組織主動投案自首。

【解讀】為何對艾文禮提出減輕處罰建議?

10月1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河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艾文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的消息。其中指出,“艾文禮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艾文禮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并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根據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根據該規定,對具備一般自首情節的被調查人,紀檢監察機關綜合評估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認罪悔罪的態度和表現,經過嚴格審批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具體包括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這體現了我們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體現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要內容。

一般自首是指被調查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主要包括兩個要件:一是自動投案,即被調查人將自己置于監察機關合法控制下,進而接受調查和審判。被調查人的投案方式包括:被調查人向監察機關投案;被調查人向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等單位投案;被調查人向其所在單位、有關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被調查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方式投案;被調查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被調查人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監察機關等強制歸案,視為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以及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涉嫌犯數罪的被調查人,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對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可認定為自首;投案后沒有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交代的犯罪情節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調查終結前又如實供述的,監察機關應當認定是自首。

艾文禮投案自首,并被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釋放出強烈信號——在反腐敗高壓態勢持續強化的當下,已步入歧途的黨員干部,應趕緊迷途知返,丟掉僥幸,相信組織、依靠組織,主動向組織投案自首并交代問題,爭取黨和人民的寬大處理。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網絡編輯:邵小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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