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 圓桌
有人擔心法院設置“離婚冷靜期”可能會干涉到個人的離婚自由,司法在其中有可能越界;甚至是某種社會觀念倒退的表現,或者認為這是國家為應對離婚率上升而實施的政策。也有人認為這會增加司法成本和工作量。專家學界對此有怎樣的聲音?我們請到法學界與心理學界的相關專家,聊聊他們對家事審判改革與冷靜期的看法。
有人擔心法院設置“離婚冷靜期”可能會干涉到個人的離婚自由,司法在其中有可能越界;甚至是某種社會觀念倒退的表現,或者認為這是國家為應對離婚率上升而實施的政策。也有人認為這會增加司法成本和工作量。專家學界對此有怎樣的聲音?我們請到法學界與心理學界的相關專家,聊聊他們對家事審判改革與冷靜期的看法。
人物周刊:我國推行家事審判改革的背景是什么?家事案件與其他類型案件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陳愛武:我國近年來家事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從全國婚姻家庭案件的構成上看,離婚案件占據家事案件的絕對多數,且逐年上升。離婚案件類型多樣,爭點各不相同,處理難度大,新型家事案件類型日益增多,比如隔代探望權糾紛、非法代孕所生子女的親子關系如何判定、老人精神贍養糾紛等。
過往的家事審判重財產、輕身份,沒有把婚姻家庭案件同財產類的案件加以區分。家事案件具有情感性、倫理性、糾紛的流動性、極強的隱密性或私密性,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其他弱勢群體保護等,往往需要修復、重建穩定之關系。在婚姻關系中,特別是在審理涉及到情感方面的時候,按我們原有的審判方式,會在法庭上造成二次傷害,此其一。
其二,浮躁的“快審快決”家事審判模式,導致“案結事不了”。
其三,家事案件的當事人舉證困難重重。
其四,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充分,對家庭矛盾調解不充分,對家庭關系當事人的情感修復不足、重視不夠,導致反目成仇,不利于對未成年人和家庭弱勢群體的保護??傊?,目前的家事案件審理質量總體比較粗糙粗放,因此家事審判模式急需改革。
人物周刊:目前的家事審判改革實踐中,你認為主要的問題有哪些?難點在哪里?
劉敏:家事審判方式改革深入推進存在制度瓶頸障礙(比如冷靜期、家事調查等都沒有法律規定),深入改革就會突破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因此,深入推進家事審判方式改革,必然要求制定專門的家事訴訟法律規范。又比如審理期限,由于對家事案件的處理并不局限于法律上的處理,因此,不能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限來對家事案件的處理做嚴格的時間限制。
另外,對家事法官的績效考核標準不科學,影響了家事法官進行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積極性。
李非寒:每個法院能夠利用到的資源有很大差異,有的法院調解員隊伍不固定,不是很有經驗,調解得就不好。再比如,北京沒有專門的家事調查員,很多取證工作需要法官自己去做,工作量特別大,而且每個法官手里的案件特別多,都沒有時間去做。
一些法院有簽約的心理咨詢師,法官覺得有必要的情況下會推薦當事人或者孩子進行心理輔導,是公益性質的,政府購買服務。有的法院雖然有,但是經費有限,次數比較少,不能做長程的。
王偉:我們法院也請心理咨詢的外援,司法實踐時發現心理咨詢外援在工作中受到一系列條件制約。一是因為心理咨詢師一般按小時收費,大規模介入家事案件處理不太現實;第二是,作為社會人士,他不太可能有那么多精力,全身心投入到一個案件中去,而家事案件處理,往往需要做很認真細致的心理工作。心理學深度介入審判,目前來看,培養有心理學技能的專業家事法官,仍是最優的選擇。
陳愛武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民事訴訟法學、家事審判制度、仲裁法學,主持完成江蘇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基金項目“家事訴訟程序研究”、司法部課題&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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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邵小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