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執行不能”?附帶防范對策

說起執行難,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死皮賴臉不肯還錢的“老賴”。自從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承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以來,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和有關方面采取了多種措施,千方百計抓“老賴”。但是在這些遲遲得不到執行的案件中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類案件有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叫“執行不能”。在所有未執行案件中“執行不能”案件占到了43%左右。那么這些案件是如何產生的?應該怎樣解決?

什么是“執行不能”呢?先看兩個案例。2013年10月,在吉林省吉林市一處剛剛竣工還沒有通車的高速公路上,朱某駕駛一輛手扶拖拉機倒車,撞倒了駕駛摩托車的周某某和坐在后座上的張某某。

張某某當場昏迷,做手術花了五萬,都是自己墊付。這起交通肇事案件,導致張某某十級傷殘。

雙方打官司花了兩年多時間,法院最終判決朱某賠付張某某10萬多元賠償款。然而,案件判決后,長達三四年的時間,被執行人朱某卻一直沒有賠付。

執行法官查明,本案的被執行人朱某和妻子都是殘疾人,他們家還是城市低保戶,根本無力支付10萬余元的賠償款。而申請執行人張某某家在農村,也因為這次事故造成傷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加上賠償款遲遲不能到位,生活十分艱難。

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執行人朱某因為本身就生活艱難,無力履行債務,就屬于“執行不能”案件。

另一個案例,吉林長春市南關區居民楊曉云、房立影等五人是長春市時風彩印有限責任公司的職工,公司多年沒有給他們發工資,每人金額都在三四萬元,也沒有繳納社保,這幾位職工都有不同程度的殘疾。

今年1月15日,長春市南關區法院向被執行人長春市時風彩印有限責任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風險告知書等相關執行手續。然而找到法人代表李某后,李某說工廠已經停產了。

今年2月7日,法院將被執行人長春市時風彩印有限責任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公司法人李某被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但是,已經判決生效案件仍然無法得到執行。

長春市南關區法院執行法官潘建華說:“經查詢發現,這個企業已經名存實亡,內部管理混亂,沒有經營活動。”

像這樣企業無支付能力的案件也屬于“執行不能”案件。企業法人代表李某債臺高筑、資不抵債、瀕臨破產,也喪失了債務履行能力。所不同的是朱某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執行人朱某為自然人,楊曉云等五人追討工資案件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李某。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在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中,約有43%屬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這也是長期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突出問題,是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啟文認為:“就申請人來說,他的困難解決不了;就被執行人來說,他的生活本身就困難,如果再加大執行力度,又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長此以往問題得不到解決,我想可能會引發一些不穩定因素。”

“執行不能”不是我國特有的現象,從世界各國的通例來看,“執行不能”都是一道難題,怎樣化解這道難題,我國各地正在進行一些探索和嘗試。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說:“對‘執行不能’的案件,我們主要是通過司法救助來解決,也就是通過財政撥付司法救助款,按照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條件,一定的比例對生活困難、生計無法保障的申請執行人發放救助款,對他進行適當的救助。”

今年九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加大了對涉及民生的“執行不能”案件的司法救助力度。其中被執行人為城市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和被納入政府扶貧對象的小標的“執行不能”案件,一律納入專項救助范圍。這類案件涉及到追索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撫恤金,包括醫療糾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九類民事案件。

家住吉林市船營區農村79歲的陳桂芬老人是4個子女的繼母,老伴兒去世后,她被送往養老院,因為沒有生活來源,每月800元的生活費無法支付。陳桂芬將她的四個繼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每人每月給付她贍養費180元。判決生效后,她的大女兒和大兒子同意每月給她200元,但是,老三、老四兩個繼子卻沒有執行。

吉林市船營區法院執行法院張亞民說:“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每六個月進行一次財產調查,兩個養子生活條件比較差,確實也沒有查到有存款,其中一個還身體有點兒殘疾,生活困難,基本屬于‘執行不能’的情況。”

鑒于這種情況,吉林市船營區法院向陳桂芬老人提供了司法救助金12000元。

今年9月,吉林省財政專門撥付司法救助資金3161萬元,救助涉民生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的“執行不能”案件1676件,救助人數近2000人。和陳桂芬老人一樣,前面提到的吉林市朱某交通肇事案件,長春市楊曉云等五人追討工資案件也都得到了司法救助。

怎樣進一步拓寬救助資金的來源,有的地方法院在實施司法救助的同時,也在嘗試引入商業保險,探索建立“保險+救助”的工作機制。保險公司將效益型訴訟保全責任保險獲得的利潤,轉移補充到公益型執行救助保險的救助資金池,將利潤反哺到執行救助項目,充分發揮保險的放大效應,以此救助更多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救助必須是法院已經窮盡一切執行措施,確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才實施司法救助。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存在隱匿、轉移以及財產變賣等行為,法院立即恢復執行。

“執行不能”案件,其本質上屬于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和社會風險,像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等天災人禍的風險可能難于防范。但是,涉及借貸、商業合作、購買理財產品等商業風險,如果當事人能提高防范意識,還是有可能降低“執行不能”案件發生的幾率。

除了“執行不能”案件,在解決“執行難”的過程中,全國各級法院也在采取多種措施,千方百計抓“老賴”,讓有執行能力卻拒不執行的當事人履行法律責任。10月25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聯組會議,結合審議關于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和關于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報告,首次專門對“兩高”工作開展專題詢問。多位委員提出詢問,反映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特別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關心。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和專題詢問時,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將對解決執行難問題進行跟蹤監督,確保如期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

執行是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的最后一步,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那就不僅要判得公道,也要執行到位。但是勝訴判決能不能執行,變成真金白銀,還受制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法院的執行工作并非“萬能”,我們需要對執行法官多一份理解和信任,共同營造理解執行、尊重執行、配合執行的良好社會環境。

 

網絡編輯:周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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