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行為的兩個立法空白
在志愿者與被救助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并非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超出了等價有償原則,不應適用民事法律規則。
責任編輯:戴志勇
在志愿者與被救助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并非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超出了等價有償原則,不應適用民事法律規則。如果把志愿行為界定為民事法律行為,麻煩就出現了:志愿者有無權利對其救助的人主張無因管理之債(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中,被管理、服務者需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要知道,志愿行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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