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法”二審 五大難題待解
“現在54家中央企業的董事長、黨組書記、總經理都是由中央任命的,誰來代表出資人?在股東會上誰來行使股東的權利?是中央任命的干部行使股東的權利,還是國資委指定的獨立董事、專門董事來行使股東的權利?”
責任編輯:余力 助理編輯 溫翠玲
經歷二審的“國資法草案”依然意見紛紜,爭論甚至包括它的新名字“企業國有資產法”。與此前的傳言不同,“國資法草案”的二審稿并沒有出現顛覆性的修改,包括之前熱議的國資委重新定位,成立“金融國資委”等等建議都沒有被采納。
在上周結束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們對這部引發廣泛關注的法律草案發表了“廣泛”的意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資法起草小組成員李曙光此前曾說,“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一部國資法”。
管一部分國有資產還是管大部分國有資產
關于名稱的修改,國有資產包括資源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型國有資產和經營性國有資產三類。人大法工委相關人士說,草案主要是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權益,所以這次建議將法律名稱修改為“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第2條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而任茂東委員直接說,國有資產法是一部針對中國巨大的國有資產保護的基本法律,其適用范圍應該是大部分國有資產,不能排除金融機構。
“金融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什么排除?重要金融資產只用行政法規規范是不妥的。而且如果這樣規定,事業單位的企業由誰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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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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