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三審!農村土地經營權如何流轉成亮點
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這是該部法律修正案的第三次審議。
這部法律直接關系到6億農村人口的發展,又關系到土地制度這一根本制度,每一次審議都備受關注。
南都記者了解到,草案三審稿一大亮點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流轉作出多處修改和進一步的明確。
擬規定土地經營權可獲融資擔保
草案三審稿最重要的變化之一,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流轉作出詳細規定。
三審稿中明確,承包方享有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權利。新增規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同時,草案還明確:經過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后,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上述新增規定,意味著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
三審稿還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作出修改,規定承包方可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值得一提的是,三審稿新增第四十七條規定:承包方和受讓方均可通過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即:“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土地改革中一以貫之的一項原則和精神。
此前,草案二審稿中就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三審稿則對此進行修改,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并規定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南都記者注意到,就此,草案三審稿中還明確,承包期內,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
社會資本獲經營權擬將審查資格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三審稿中還新增第四十五條條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土地經營權人破壞土地生態擬要賠償
草案三審稿還就農業用地、耕地保護作出新規定。
三審稿新增了第四十二條規定,要求“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此外,三審稿還明確,若有上述情形,但承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內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同時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