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失實信訪舉報
當前,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和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在紀檢監察機關公信力不斷提升的同時,信訪舉報數量也成倍增長,其中包括一些錯告、誤告甚至誣告等失實舉報。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是紀委監委開展監督工作的第一道關口,在調動和發揮群眾監督主渠道作用的同時,如何對失實舉報澄清正名,激勵干部敢于擔當,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重要而又緊迫課題。
(原標題:如何對失實信訪舉報進行澄清保護工作)
當前,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和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在紀檢監察機關公信力不斷提升的同時,信訪舉報數量也成倍增長,其中包括一些錯告、誤告甚至誣告等失實舉報。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是紀委監委開展監督工作的第一道關口,在調動和發揮群眾監督主渠道作用的同時,如何對失實舉報澄清正名,激勵干部敢于擔當,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重要而又緊迫課題。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紀委監委對開展失實信訪舉報的澄清保護工作情況進行摸底,在梳理問題分析原因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完善該項工作的對策建議。
失實舉報的主要表現特征
從舉報范圍看,“一信多投”現象突出。當前,舉報人以來訪、來電、來信或通過網站、微信等各種方式,特別常以匿名形式,就可以便捷反映舉報問題。由于舉報成本較低,一些失實舉報也大量充斥其中,有些甚至造成重復訪、多頭舉報亂象,耗費了紀檢監察機關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從舉報內容看,掛牌貼牌較多。一些失實舉報舉報“掛牌”“貼牌”現象明顯,內容往往是編造情節、歪曲事實、捕風捉影、夸大其詞,甚至顛倒黑白、惡意陷害,反映問題不實際不具體,可查性不強,明顯是舉報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或發泄不滿,嚴重影響信訪舉報工作的正常秩序。
從舉報署名看,實名舉報偏少。一是聯名,舉報人常采用移花接木、拼湊復制,或者欺騙群眾,使之簽名壓印,形成“群眾聯名”;二是匿名,常以“知情人”“老黨員”“見證人”等字樣落款;三是假名,以一個或多個虛假姓名,或冒用一個或多個他人姓名,往往無法查證。
從舉報時機看,動機不良居多。這類失實舉報多發生于干部提拔使用公示、換屆選舉期間,一些舉報人為達到個人目的,采取誣告陷害方式搞打擊報復,企圖借機干擾組織視線,有時會嚴重影響一個單位或地方的干事創業氛圍和政治生態。
從舉報處置看,懲戒機制偏弱。由于誣告陷害的失實舉報往往以匿名或體制外人員身份的形式進行,認定難度大、懲戒力度小,客觀上助長了此類不良風氣,同時也增加了黨員干部“怕擔責”的思想包袱。
失實舉報處置的難點問題
鎖定對象難。法律規定任何公民都有檢舉控告權,但法律沒有規定要署實名舉報。由于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具有特殊性和保密性,當前絕大部分的信訪舉報屬匿名舉報,尤其是惡意誣告者,常常用化名或盜用他人姓名,還有些利用不明真相的群眾進行聯名舉報,要么找不到目標,要么找不準目標,要么難以區分聯名信中是否有意或無意為之,往往致使處置擱淺。
調查取證難。當前,有較多的舉報信是通過網絡平臺進行投遞,還有一些書面的舉報信也是大部分用電腦打印,通過查驗筆跡來尋找和確定誣告者幾乎不可能,如果其不是與被誣告陷害對象明顯存在政治或經濟上利益沖突的特定對象,誣告陷害行為的追查往往如同大海撈針,調查取證有很大難度。
定性處理難。雖然一些法規辦法對誣告陷害處理作出明確規定,但只是籠統要求,缺乏具體可操作的適用規程,并且對于不同身份的誣告者,適用的措施不同,具體操作比較欠缺。從理論上講,誣告與誤告或錯告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但在實踐中,一些舉報者通常會夸大問題、“添油加醋”,難以區分有意或者無意,致使在錯告中帶有誣告,造成在誣告行為定性時難以把握,加上難以定性。
加強完善失實舉報澄清保護工作
抓源頭打基礎,壓縮失實舉報滋生的土壤和空間。一是加強宣傳引導。主要是宣傳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受理范圍、工作流程以及相關規定,引導群眾依紀依法反映舉報問題,特別是加大對失實舉報懲戒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收集整理失實舉報的典型案例,既包括對受到失實舉報的澄清保護,也包括對失實舉報人的打擊處置,通過一定形式予以通報,從正反雙向亮明組織的態度,向社會傳導正確的輿論導向。二是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進一步規范開門接訪制度,對實名舉報的實行“優先受理、優先辦理、優先反饋”和“雙向承諾”,嚴格落實對信訪人舉報保密制度,同時也增強對實名舉報真實性的核查力度,約束失實舉報行為。三是抓早抓小預防矛盾升級。要重視抓好初信初訪的處置和查處力度,針對信訪問題突出、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推動帶案下訪、定期接訪、下基層走訪,及早把矛盾化解在一線,防止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被別有用心的人挑唆利用,將錯告誤告升級為誣告。
抓規范立制度,推動失實舉報澄清保護工作。一是全面實施失實舉報澄清保護制度。積極穩妥全面推動失實舉報澄清保護制度,既要在紀檢監察系統全面落實,也要推動各級各有關部門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推動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各級黨組織等建立健全內部通報、信息共享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體制機制。二是完善相關工作規范。在征求被舉報人本人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不同舉報事項以及核實情況在不同范圍進行公開,既要對被舉報人澄清正名,也要對與之相關的領導和干部澄清反饋;對重復舉報比較復雜疑難問題的,可邀請相關人員召開民主聽證會,既澄清問題又警戒教育;對問題反映單一的,直接向被舉報人進行函詢說明或暫存了結;對于調查結論明顯失實的但仍以同一事實繼續重復訪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信訪舉報終結制度。三是提升分析研判能力。加快紀檢監察信訪檢舉平臺信息化建設,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同信訪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提升信訪舉報分析研判能力,對重點復雜敏感信件建立“一信一策”個性化定制方案,做好對涉及失實舉報內容的調查取證,為后續定性處置提供依據。
抓聯動強震懾,依紀依法依規打擊失實舉報行為。一是建立多部門協作配合的處置辦法。有條件的地方應以反腐敗協調小組統籌研究出臺誣告陷害失實舉報處置辦法,從制度和操作層面上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依據、范圍、對象、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同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組織人事部門的銜接配合,重點破除“取證定性難”等問題。二是強化失實舉報行為分類處置。根據失實舉報的情形、性質、后果,具體區分處置。對于不能定性為誣告,但屬于錯告誤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應給予舉報人勸導教育,如拒不改正的,應適當加大處理力度;對于扭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經確認后,要堅決依規依紀依法給予查處追究,經勸導、批評教育無效的信訪人應移交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涉嫌誹謗罪的通過起訴等方式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如失實舉報人身份屬于黨員或公職人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紀委監委課題組)
網絡編輯:溫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