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未簽字、無合意、未受益 女教授“背”夫債
他們共同的困惑是:為什么結婚證能夠變成自己的“賣身契”?
責任編輯:吳筱羽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24條”發布司法解釋,該類案件在一些地方還得不到再審。
(本文首發于2019年2月21日《南方周末》)
不知情、未簽字、無合意、未受益是“婚姻法24條”受害者的基本案情特征。
其中一個“被負債者”QQ群的問卷調查數據顯示,87.1%的群成員為女性,80.6%受過高等教育,86.7%擁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
他們共同的困惑是:為什么結婚證能夠變成自己的“賣身契”?
“最高法的解釋我們也看了,它沒有講以前所有判夫妻共同還債的都要改過來。”首先作出裁定的于都縣人民法院審判長邱文紅對南方周末表示,“這一解釋沒有追溯力。之后的案件要以該解釋來執行,要起訴的人來舉證”。
他指出,此前的“24條”不夠細化,沒有解釋夫妻債務認定問題,而“新解釋”清楚說明“要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
丁玲華人生的前半段幾句話就說得清楚,她是江西贛州人,從小就是“別人家的孩子”,大學畢業后在廣東和江西共做8年記者,辭職讀研后于廣州高校任教至今,是所在系最早評上副教授的老師之一。
但人到中年,她遭遇了復雜的法律困局,背負652萬元巨債,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生活和精神都陷入泥沼。
2018年1月自國外訪學歸來,她所有銀行卡被凍結,搬入離學校不遠的城中村岑村,居住在月租400元的農民樓單間。
這一切是因為“24條”。
“24條”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丈夫背著我簽字欠債,判決時不需要其他證據,只要他寫了借條,只要時間是在我們婚姻存續期間,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華南農業大學藝術學院傳播系副教授丁玲華這樣解讀施加在她身上的法條。
只有兩種情況例外——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
事實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債務糾紛適用法律作出“新解釋”,2月再次下發通知,要求再審糾錯此類案件。一年多過去,卻仍有不少“24條”遺留案件未能得到糾正。問題為何難解?
巨債
丁玲華破碎的記憶交織在一起:陌生電話催她還錢;帶著女兒被債主堵在街頭;收到第一個案子的法院傳票。她記不清楚這些場景的發生時間,只記得第一時間詢問丈夫何川究竟發生了什么。
丈夫告訴她,“這個你不用管”。
彼時的丁玲華與何川處于分居狀態,她在廣州教書,丈夫在贛州做生意。對于這一點,丁玲華曾強烈反對。何的父母均為科級干部,丁父是科級干部,母親是國企下崗員工,在珠三角私立學校做生活老師。雙方均家境殷實,工作穩定,丈夫沒必要出門“冒險”。
但何川還是“賭咒發誓就走了”。那是2007年,他們的女兒八歲。
2013年底,何川的債務陸續爆發,六個案件累計欠債金額為652萬元。(2016)贛0724民初572號民事判決書提到,“所有借款均是由何川背著妻子丁玲華借來的,均用于拆東墻補西墻以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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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