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司法的疑罪從無、從輕
周人的《尚書·呂刑》中,尤其強調司法的審慎
責任編輯:陳斌
傳統中國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視審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現。
(本文首發于2019年2月28日《南方周末》)
周人的《尚書·呂刑》中,尤其強調司法的審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傳統中國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視審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現。先秦時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張司法的審慎與寬和,《論語·子路》中孔子主張“赦小過”,上博楚簡《仲弓》作“赦過與辜”,《周禮·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張赦免幼弱、老耄與蠢愚這三種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從無或疑罪從輕?!蹲髠?middot;襄公二十六年》引《夏書》“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即從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強調與其造成冤案,寧可達不到執法效果,即寧縱毋枉。周人的《尚書·呂刑》中,尤其強調司法的審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從無原則。漢代孔安國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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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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