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八戒都知道私宅不可侵犯,中國古代早有“城堡法則”
中國古代早有“城堡法則”(Castle Doctrine),誰說傳統司法不文明?
責任編輯:陳斌
讓我先講宋人筆記《中山詩話》記述的一則小故事:北宋年間,河南府洛陽有一名司錄參軍(司法官員),叫做張湍。這年年末,知府照例要籌備臘月二十四日的祭灶事宜,便叫吏員買了一頭肥豬,準備宰了,作為祭灶的牲品。但這頭豬沒有看牢,夜里闖入張湍的家里。張湍也不客氣,干脆將豬捉住,宰了,打了牙祭。吏員便向知府報告了這件事。知府叫來張湍,要追究他的責任。張湍說:“按律,諸夜無故入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知府聽后,大笑,很佩服張湍的急智,不再追究,叫人另外再買一頭豬祭灶。
這雖然是一則段子式的故事,卻反映了宋人一個普遍的法律觀念:夜間無故闖入人家,被屋主登時殺死,后果自負。
張湍引用的“律”,指《宋刑統》的“夜入人家”條款:“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斗殺傷二等;其已就拘執而殺傷者,各以斗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根據這一立法,夜里無緣無故闖入別人家,即構成犯罪,要接受“笞四十”的刑罰;萬一被屋主登時殺死,屋主也不用負法律責任;如果屋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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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梁淑怡 校對:胡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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