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還是發展 ——爭議個人信息保護法
周漢華期待這部涉及多重復雜關系的法律未來能夠科學民主制定,同時建議建立一個獨立的、有權威的個人信息保護主管部門。
責任編輯:張玥晗
(本文首發于2019年3月14日《南方周末》)
周漢華期待這部涉及多重復雜關系的法律未來能夠科學民主制定,同時建議建立一個獨立的、有權威的個人信息保護主管部門。
2014年11月,馬云在首屆互聯網大會上提出“DT(Data technology)時代”,他認為,人類已經從“IT時代”走向“DT時代”,顯著的特征是人們的生活被大量數據嵌入和包圍,對數據的依賴越來越強?!癉T時代”帶來了生活的急速變化,加強隱私保護,為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成為迫切需求。
過去十年間,我國已經有多部法律、法規、規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比如刑法、民法總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但是從總體上看,呈現分散立法狀態。
2019年3月4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大會發言人張業遂答記者問時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列入本屆立法規劃,“相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和起草,爭取早日出臺?!?/p>
陸續立法
從立法實踐來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從來都不曾被遺忘。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首次確定隱私權的法律地位。該法明確了隱私的范圍,指出自然人享有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之前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一般采用間接保護的方法。
同年《刑法修正案(七)》設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兩個罪名。施行后,從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國法院共審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決人數1415人。
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將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列為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之后的立法和相關制度則更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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