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只是不幸的代名詞,而不是恥辱的同義語” ——個人破產制度為何遲遲不能問世?
個人破產制度的本質在于保護誠實的、善意負債的債務人,使其不因陷入債務泥潭而永不得翻身。
責任編輯:馮葉
2013年1月24日,廣州,一商鋪玻璃門上被噴字催債。
(本文首發于2019年3月14日《南方周末》)
個人破產制度的本質在于保護誠實的、善意負債的債務人,使其不因陷入債務泥潭而永不得翻身。
破產是市場經濟相對發達的產物,而破產法正是以此為前提。
金融體系對于個人財產有充分的知情和控制,這也是推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之一。
不久前的一個陰天,傅希出席了人生第一次開庭,回家后癱倒在沙發上。
她的前夫吳坤多處欠債,一位來自貴陽的債主找不到吳坤,就把傅希追加為被告。離婚后,吳坤就消失了,留下傅希和嗷嗷待哺的嬰兒,還有總計約100萬元的債務。
現在,傅希連請律師的錢都拿不出來,只能自己寫答辯狀、去法庭為自己申辯。“但是對方一口咬定,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借給我前夫的,所以要我負擔連帶責任。”她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傅希曾是中國西南地區某二線城市的一家銀行的中層,出事后就被辭退了。她想掙錢還債,但債權人步步緊逼,令她很難找到高薪的工作。“我想好好工作,辛苦幾年就可以還清了。但工作都沒法繼續,我拿什么來還債?”
如果中國有個人破產制度,傅希要重新開始,或許不會這么艱難。
法律界對于推動個人破產法的呼聲已久。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最高法副院長李少平介紹,綱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現的新表述、新舉措,其中就包括“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保護善意債務人
2016年的于歡案曾轟動一時。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中心研究員陳夏紅為此撰文,指出于歡案中的債務人蘇銀霞其實最應該尋求破產程序的保護,而不是賭博式地舉借高利貸。
他在多篇文章中指出,不合理的債務結構,將成為壓垮債務人的最后一根稻草;合理的個人破產機制,能使債務人合法地從巨額債務中解套。在法律制度層面,破產機制是紓解債務難題最重要的制度供給。
中國目前只有企業破產法,適用范圍限定于企業法人,而不能覆蓋自然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企業因涉及自然人破產問題,在實踐中無法真正進入破產程序。因此被業內稱為“半部破產法”。
2018年3月7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在兩會期間公開表示,2007年6月起,企業破產法施行已有十余年,但僅有企業破產法,沒有個人破產法,難以滿足實際需要。
一年后,湯維建又來到了兩會會場。他在提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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