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之訴,非追責之訴” ——對話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

目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定范圍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名譽榮譽保護等領域。

危害安全生產、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泄露、互聯網侵害公共利益等問題,因為沒有特定的相對人而無法起訴,導致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缺位。這些領域都可以作為檢察公益訴訟探索拓展案件范圍的方向。

責任編輯:錢昊平 助理編輯 溫翠玲

2015年7月1日,檢察機關啟動公益訴訟的試點工作。(視覺中國/圖)

(本文首發于2019年3月21日《南方周末》)

目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定范圍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名譽榮譽保護等領域。

危害安全生產、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泄露、互聯網侵害公共利益等問題,因為沒有特定的相對人而無法起訴,導致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缺位。這些領域都可以作為檢察公益訴訟探索拓展案件范圍的方向。

“違法者必須為恢復受損公益‘埋單’。”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閉幕,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以96.4%的贊成率獲表決通過。

報告披露了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領域的“成績單”: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民事公益訴訟4393件、行政公益訴訟108767件,督促追收國有財產257億元,追償修復生態、治理環境費用30億元……

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領域持續發力,最高檢更是在2019年1月內設機構改革中專門增設了公益訴訟檢察廳。為什么要確立公益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在當前還面臨哪些難題?南方周末記者專訪了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

試點兩年三個突出問題

南方周末:公益訴訟并不是檢察機關的傳統業務,最開始為什么要涉足公益訴訟?

張雪樵:有效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始終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衡量標準和最終目標。檢察機關涉足公益訴訟也是為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健全完善對公益的司法保護制度。

上世紀90年代開始,有地方檢察機關探索對低價變賣國有資產、環境污染類案件提起民事訴訟。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次規定了民事公益訴訟,但也沒有明確檢察機關的訴訟資格,直到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的訴訟資格算是明確了。

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同時也闡述了設立公益訴訟制度的背景和意義:在現實生活中,對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由于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它們沒有也無法提起公益訴訟,導致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有效司法監督,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利于優化司法權配置、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也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南方周末: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試點工作于2015年7月1日啟動,兩年來遇到了哪些突出困難?

張雪樵: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試點工作情況總結報告中,我們提到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包括:

一是有的地方行政機關認識有偏差,擔心影響地方政府形象,對試點工作不表態、不配合,有的收到檢察建議后,雖有回復但并未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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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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