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公權力濫用是30年立法的大思想專訪原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春生
非得把它(指“法治”)作為一種信仰、習慣,至少大多數人發自內心奉行它、維護它,才算真正實現(法治)。照這樣看,我覺得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至少還要30年。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黃美龍
█(立法)一涉及到管轄、處罰、許可,就開始爭,地方上的部門比中央部門厲害。這在人家法治成熟國家看來是很可笑的。
█我聽到一些人說,這個事情搞不動,干脆立個法。他的想法不是規范而是強制,不行我處罰,不行就抓起來,這就違背了法制的精神。
█非得把它(指“法治”)作為一種信仰、習慣,至少大多數人發自內心奉行它、維護它,才算真正實現(法治)。照這樣看,我覺得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至少還要30年。
張春生,本屆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聘任的特邀專家,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1979年,張春生開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30年間經歷了230部法律的誕生,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立法進程的重要見證者。
近日,張春生接受了南方周末的專訪,就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博弈、立法工作的公開化等問題作出了坦率的回答。
協調部門爭執不應是立法機關的事
南方周末: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說,不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門或地方的“法律體系”。這句話背后的涵義是什么?
張春生:一個單一制國家只能有一個法律體系。我記得1993年年終的時候列那屆人大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列了150件左右。一些地方上也按照這個要求列,一個沿海大省找我們征求意見,他們列的盤子卻比全國人大的還大。我記得他們提出要建成本省的市場經濟法規體系,積極性很高,但這個口號明顯是不對的,一個國家法律體系只有一個。
南方周末:是否存在部門借法擴權逐利的現象?
張春生:這個在80年代早期到90年代一直存在。
行政部門本來是執行國家公權力,不應該存在自身利益。“文革”前涉及到市長協調各部門關系的時候,大家遇到的都是謙讓,都是說我們力量不夠,還是請其它部門來做?,F在呢,(立法)一涉及到管轄、處罰、許可,就開始爭,地方上的部門比中央部門厲害。地方上,有的行政部門的首長列席人大常委會,列席會的人在會上吵起來,互相指責。這在人家法治成熟國家看來是很可笑的。
南方周末:立法機關其實在很大程度上要協調部門利益。這個正常嗎?
張春生:原則上立法機關不應該做這個事情。部門權力,不應該由立法機關來管,它應該在行政機關出手的時候就解決,因為政府部門分工是政府的事,我們的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寫得很清楚。
南方周末:為什么國務院組織法已經寫得很清楚的事,到了立法機關又產生爭議了呢?
張春生:有些是政府協調好的事,部門又提出來,有些是通過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來的。全國人大好得多,省以下這種事情較多。
因為我們不少組成人員是從行政機關過來的,住房、配車、秘書都在那兒,這跟我們的體制有關。這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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