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干部婚內出軌,竟讓情人與外甥假結婚
近日,關于湖北省紀委原副處級干部周平軍的一段荒唐往事引發關注。
責任編輯:余毅菁
近日,關于湖北省紀委原副處級干部周平軍的一段荒唐往事引發關注。消息稱周平軍婚內出軌,為了掩人耳目,還讓外甥替自己娶妻。
6月23日,南都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證實這一消息。該案由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了二審判決。判決書指出,湖北省紀委原副處級干部周平軍婚內出軌生育子女,為掩人耳目讓情人與外甥舉行婚禮,還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受賄。周平軍因犯重婚罪、受賄罪,終審被判有期徒刑8年,被沒收財產20萬。
南都記者了解到,被告人周平軍曾在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宣教室工作,撰寫過大量關于反腐倡廉的文章,部分文章至今仍在多個網站傳播,只是作者已變成其筆下曾抨擊的“腐敗干部”的一員。
婚內出軌與情人生下一兒一女
安排外甥與情人假結婚
根據該案二審判決書顯示,周平軍(又名周萍軍,曾用名周某甲),碩士研究生,原湖北省委巡視組副處級紀檢監察員、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宣教室副處級紀檢監察員。因涉嫌犯受賄罪、重婚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在重婚事實上,經當地檢方查明,被告人周平軍在與張某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1993年3月至2013年3月),從2007年上半年開始,長期與郜某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間,2008年7月、2009年10月,郜某分別在湖北省婦幼保健院生育一女一男。經司法鑒定,郜某生育的一女一男均為周平軍親生子女。
其情人郜某的證言指出,她與被告人周平軍于2006年認識并開始交往,2007年10月份懷上女兒,周平軍安排其在獅城名居租套房子住,生活起居由周平軍和其父母照顧。
“考慮到周平軍有家室,周平軍便安排其外甥高超光與我在黃岡貴賓樓舉辦了假結婚儀式,但沒有領結婚證,只照了結婚登記照。女兒出生后,我和周平軍共同購買了金地格林夢茵區小區的房子,房產證登記在我名下,考慮到周平軍是省紀委的,物業登記處的信息欄就將丈夫名字填寫成“高超光”,實際上與高超光沒有任何關系,留下的聯系號碼是周平軍的。第二年兒子出生了,我們就住在這套房子里,生活用品都是周平軍買回來的?!?周平軍情人郜某稱。
此外,周平軍的另一位外甥王某甲也證實,周平軍于2008年安排高超光和郜某在黃岡舉辦了一個假結婚儀式,其參加了婚禮,高超光曾說舅舅盡干這種事。2014年的一天,周平軍還叫王某甲偽造結婚證件,并偽造親子鑒定,為其子女遷移戶口。
利用職務便利受賄超29萬元
還收受51萬奧迪車、2萬元LV包等
除了重婚罪,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檢察院也查明了周平軍受賄事實。二審判決書指出,2000年3月,被告人周平軍調到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宣教室工作,先后任主任科員、副處級紀檢監察員。
被告人周平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共計29.41691萬元、價值51萬元奧迪車一輛、2.15萬元LV包一個、6450元LV絲巾一條、8680元金佛掛件一個、8120元的家具三件。
其中,被告人周平軍利用職務便利,為其外甥王某甲違規辦理浠水縣柳北加油站的審批事項,于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收受王某甲為其支付的房屋按揭貸款25.41691萬元。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上訴否認受賄、重婚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平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且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重婚罪。被告人周平軍犯有數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周平軍多次收受賄賂,且有索賄情節,予以從重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周平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扣押的一輛奧迪A6 轎車、一個LV包、一條LV絲巾、一個金佛掛件予以收繳,對其受賄所得30萬余元予以追繳。
隨后,被告人周平軍上訴提出,原判認定其收受羅某甲價值51萬元的奧迪車一輛系認定事實錯誤,羅某甲一直在主張該奧迪車的財產權或債權;王某甲幫助其償還254169.10元住房按揭貸款,系因其與王某甲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非受賄。
此外,周平軍還解釋,董某送給其金佛掛件屬同學朋友間贈予和禮尚往來,并非受賄,且該金佛掛件的價值缺乏司法鑒定確認,不應認定;原判認定毛某送給郜某一個價值2.15萬元的包和6450元的絲巾,以及羅某甲送給其子女紅包2萬元系其受賄的證據不足;原判認定其收受羅某甲2萬元和價值8120元家具系受賄不當,上述款項其事后均已歸還。
二審認定周平軍犯兩罪獲刑8年
其撰寫反腐倡廉文章仍在網絡傳播
據湖北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周平軍犯受賄罪、重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周平軍及其辯護人提出周平軍不構成重婚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經查認為,根據證人郜某、馬某、崔某、劉某丙、嚴某等人的證言及結婚證、離婚證等書證及親子鑒定報告書證實,周平軍在與張某乙婚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解除期間,與郜某以夫妻相待并生兒育女,且已使周圍群眾認為周平軍與郜某系夫妻關系,周平軍的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故對上訴人及辯護人的此項意見不予支持。
最終,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原審被告人周平軍犯受賄罪一案二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賄賂案件的量刑標準予以調整。鑒于法律規定發生變化,依法對周平軍犯受賄罪量刑部分改判。
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2015)鄂陽新刑初字第00363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周平軍的定罪及追繳違法所得部分;撤銷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2015)鄂陽新刑初字第00363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周平軍的量刑部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平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6月23日,南都記者通過網絡搜索,仍能查詢到周平軍在職期間撰寫的大量反腐倡廉的文章。如2010年周平軍曾撰文稱“現在有些黨員干部在改革開放時代經不起誘惑,過不了權力、金錢、美色的考驗,一個個前腐后繼鋃鐺入獄”,并感嘆“令人發指、觸目驚心”。如今,他也成為了其筆下曾經大力抨擊的“腐敗干部”的一員。
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