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絕望的“負翁”東山再起還是老賴護身符?一文讀懂個人破產制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此外,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因創業失敗、投資失誤等而債務纏身的“負翁”,在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只能陷入無底的債務黑洞之中。如何擺脫困境、“東山再起”?
最近,國家就將為這些人辟出一條生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此外,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到底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申請破產后,是不是就不用還債了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什么意義?
個人破產制度是什么?
一紙激起千層浪,“個人破產制度正式破冰”等聲音再次在公共輿論場上引發關注和討論。
到底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
按照法學界定義,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債務調整,對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更人話地解釋,在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時,如果“你”投資失誤或生活不測,陷入無底的債務黑洞之中,一輩子的收入都將用來償還債務,甚至被惡性催債、無法正常生活。極端個案就是,山東于歡辱母殺人案,就是因為其母欠款民間借貸暴力催收引發的血案。
山東辱母殺人案簡介。
而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后,“你”確實無力還錢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并由法院宣告“你”破產,對“你”的財產進行清算、分配、豁免,同時對吃飯、穿衣、住宿、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進行保障。
正因如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此次《改革方案》提出要構建和完善自然人破產制度,意義重大。個人破產法的制定將是對我國破產法體系的重要補充。通過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制度,能夠給予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清理市場信用垃圾,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個人破產會成“老賴”的護身符么?
亦有擔憂的聲音表示,個人申請破產后,是不是可以不用還債了呢?會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呢?
以信用卡為例,截止2019年第一度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已經達到了797.43億元,較2018年末的環比增長了1.12%。如果可以隨意破產,這是否會影響到信用卡行業乃至銀行業的正常經營呢?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指出,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
他表示,對于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通過事先確定的債務調整方案或者清償方案來調整。
從國際經驗來看,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同時,由于個人破產制度對破產者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此外,在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看來,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將倒逼金融機構審慎發展個人信貸消費業務,既有助于提升金融機構信貸安全,也有助于避免過度刺激消費者超前消費。
現僅有“半部”破產法
完整的市場經濟運行,自然有進入、有推出,破產制度就是市場經濟參與主體的退出機制。我國內地目前只有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其中并沒有個人破產的相關法律規定,法律圈也因此給它送了個“半部破產法”的雅號。
“這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現狀不相符”,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兢曾撰文指出,市場經濟參與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自然人組織。我國的破產制度,僅對企業法人的破產法律制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作出了較為系統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破產清算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法》,但對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卻是空白。
這意味著,企業資不抵債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卻不能通過同樣的方式,解決困難,期待“東山再起”。這樣的現狀既困擾著法院,也困擾著部分本無意成為“老賴”的欠債者。
司法探索: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報告中曾披露一組數據:民商事案件中約18%的案件是“執行不能”案件。這類案件所涉債務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債務。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確無清償能力。
這正是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執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對于這些無力還債者也是無能為力。
為此,司法上也對此進行了一些探索。今年浙江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全國首個專門針對個人債務清理的工作規程——《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以下簡稱“《個人債務清理規程》”)。
其中,《個人債務清理規程》明確了個人債務清理程序適用條件,創設個人債務清理執轉銜接程序,規范管理人債務清理職責,擬定“債務清理程序”和“債務整理程序”兩種債務清理方式,建立債務人宣誓和行為保全制度,債務人在誠信考驗期內遵守保全令規定的,期滿可回歸正常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此外,還對債務人不誠信行為加強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據悉,截至目前,已有3起個人被執行人案件適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
“個人債務清理機制 創新執行退出路徑”新聞發布會。圖源臺州法院網
南都記者梳理還注意到,目前失信人制度對于退出機制也有初步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個人破產制度立法提速
在個人破產問題上司法探索走得更前,而立法上則比較審慎。不過,個人破產制度近年來立法進程有所提速。
據南都記者梳理,盡管2017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的《民法總則》,對個人破產只字未提。但《民法總則》已為個人破產提供了頗具開放式的理論鋪墊:在民事主體上,將原有的二分法演進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分法。這為個人破產對接破產法掃清了障礙,也便于未來在修改《企業破產法》時,可以針對不同民事主體及其中的特殊主體做好銜接和制度安排。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報告關于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時強調,“基本解決執行難”正處于攻堅克難、決戰決勝的最后關鍵時期,也到了推動長遠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窗口期,并為此建議完善執行立法,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即《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綱要”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引發關注。
(來源:南方都市報)
網絡編輯:解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