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法院壓力,起到“分流閥”作用

不同于民事仲裁的一裁終局,當事人對行政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

責任編輯:錢昊平 助理編輯 溫翠玲

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后,司法部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視覺中國/圖)

(本文首發于2019年7月25日《南方周末》)

一些西方國家通過行政裁決為法院系統減壓的做法已較為成熟,如英國設立了兩千多個行政裁判所對民事、行政糾紛進行裁決,涵蓋社會保障、購地補償等領域。

中國行政裁決的性質是司法行為還是行政行為?爭議自行政裁決制度誕生伊始就存在,至今沒有答案。

不同于民事仲裁的一裁終局,當事人對行政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

作為一種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的傳統方式,行政裁決在悄然沉寂數年后,將被重新激活。

有了這種制度,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當事人無須動輒上法庭,而是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裁決。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簡便……看似為化解民事糾紛更為方便有效的行政裁決制度,為何長期不受青睞,甚至被一些學者悲觀地認為已“名存實亡”?

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沈開舉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政府可能被推上被告席是行政裁決作用弱化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行政機關作出裁決后,可能承擔被告的風險,致使很多行政機關在面臨當事人的裁決請求時,或讓其直接向法院起訴,或僅止于調解,行政裁決陷入可有可無的尷尬處境?!?/p>

改變正在發生。2019年6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沈開舉稱,意見改變了近年來行政裁決社會認知度低、實效性差、被邊緣化的現實問題,重塑了行政裁決的目標取向。

身影在法條中逐漸“消失”

行政機關因為一份裁決坐上被告席,在現實中并不罕見。

9年前,北京地鐵房山線修建過程中,市民王風俊在房山區的房子被列入拆遷范圍。因為沒能與王風俊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房山區分中心向房山區住建委申請行政裁決。

房山區住建委作出的裁決將王風俊戶在冊人口認定為5人,沒將王的兒媳、孫女算在內,理由是兩人的入戶時間都在拆遷補償方案規定的拆遷戶口凍結統計之后。

王風俊不服,認為行政裁決使得他的財產被過分低估,于是將房山區住建委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王的兒媳因婚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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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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