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賦予逝者家屬“器官捐獻決定權”嗎?
2019年8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時,草案三審稿中一條新增內容引發大量討論:“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倍辔晃瘑T認為,是否將這個內容上升為法律要慎重研究。此前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對器官捐獻的個人自主決定權作出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和人體器官、遺體”。生前未反對捐獻遺體,死后可以由近親屬共同決定嗎?值得一辯。
責任編輯:陳愷辰 辛省志
生前未反對捐獻遺體,死后可以由近親屬共同決定嗎?值得一辯。
(本文首發于2019年8月29日《南方周末》)
2019年8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時,草案三審稿中一條新增內容引發大量討論:“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倍辔晃瘑T認為,是否將這個內容上升為法律要慎重研究。此前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對器官捐獻的個人自主決定權作出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和人體器官、遺體”。生前未反對捐獻遺體,死后可以由近親屬共同決定嗎?值得一辯。
正方:
2007年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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