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要去搭便車、傍名牌”
要加強監管保護,有效打擊地理標志侵權違法行為,凈化市場營商環境。對企業而言,不要去搭便車、傍名牌,否則只會引發“公地悲劇”。
責任編輯:馬肅平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實習生 嵇亦琳 阮美婷
2018年最新一輪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地理標志注冊登記和行政裁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負責。
(本文首發于2019年10月10日《南方周末》)
要加強監管保護,有效打擊地理標志侵權違法行為,凈化市場營商環境。對企業而言,不要去搭便車、傍名牌,否則只會引發“公地悲劇”。
1985年,我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開始履行承擔保護原產地名稱的國際義務。1999年,借鑒法國、意大利和歐盟的經驗,中國開始采用專門制度對地理標志產品進行保護。2000年1月,紹興酒成為第一個受到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
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履行關于保護地理標志知識產權的承諾,一方面修訂商標法,引入了地理標志的定義,在商標法框架下為地理標志提供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保護;另一方面,修訂完善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
近二十年后,這份國家保護的特殊產品目錄上,截至2019年9月,我國地理標志產品數量已達2380個(含外國地理標志產品61個),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數量5194件(含外方在中國注冊商標192件)。核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企業8351家,相關國內產值逾1萬億元。
大部分地理標志產品在獲得保護后,銷量有顯著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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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