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征收需要制定法律?
住宅是個人私生活的堡壘,公民對其住宅(不一定要有所有權)的權利不僅僅是財產權利,而且關涉人的尊嚴、安全、健康、自由與隱私,因此“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不是一般的民事權利而是憲法明文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边@意味著必須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至少是它的常務委員會來制定征收法(也可以考慮將征用一并納入),然后才能根據征收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也是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的要求。雖然立法法第九條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尚未立法的事項可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但立法法畢竟是全國人大代表過半數即可通過的法律,其效力是低于憲法的。當憲法明確規定某一事項應該制定法律時,立法法第九條恐難適用。所以即使國務院為此提出授權要求,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也不應當同意。
憲法的這一規定是有其道理的。征收一方面導致個人的某項權利被消滅而不只是受限制,另一方面被征收財產的權利人還沒有過錯。雖然征收有補償,但權利包含“權”與“利”兩個方面,或者說“意志自由”和“利益”兩個方面。國家在權利人并無過錯的情況下消滅權利人權利中的“權”,取消其支配自己已經獲得的合法利益的自由,當然應當慎重,應當有法律依據。
盡管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征收對象是個人“財產”,但實際上征收的對象通常情況下都是不動產。因為不動產具有不能移動從而無法替代的特征,國家需要時不能從市場上實現替代性購買。
不動產的價值巨大,對于只有一處房產的人來說通常構成其家庭的主要財產,作為住宅的不動產更是極大地影響著權利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住宅是個人私生活的堡壘,公民對其住宅(不一定要有所有權)的權利不僅僅是財產權利,而且關涉人的尊嚴、安全、健康、自由與隱私,因此“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不是一般的民事權利而是憲法明文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像夫妻看黃碟被警察堂而皇之地抓走,這樣的事情在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對住宅的征收不但必須依據法律進行,據以征收個人住宅的“公共利益”還必須進行最嚴格的違憲審查。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對公民住宅的入侵和搜查都受到憲法保護,遑論拆毀其住宅。
即使并非住宅甚至并非不動產的動產或權利征收,由于民事權利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著作權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如果征收依據的只是行政法規,那么由于其效力要低于法律,當二者發生沖突時(總是要發生沖突的),征收的行政法規理應無效,這意味著任何征收都是違反法律的。從國家機關之間權力的分配來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只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法院也沒有適用行政法規的義務。如今法院普遍適用行政法規來處理實為征收的所謂“拆遷”案件,說明他們對于接受行政機關對審判活動的干預已經習以為常了。
在中國還有一個特殊的理由要求對不動產的征收制定法律,這就是城市土地的國有制。如果國家所有權要獲得經濟上的實現,就必定有數額可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存在。事實上一些地方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甚至占到了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控制政府的錢袋是民主的基本保障。而在城市土地國有的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早已成為高出許多單個稅種稅收的重要財政收入。民主制度所要求的租稅法定原則,決定了可能產生大量財政收入的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都必須依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進行,并納入預算。
制定征收法,可以解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機構不合格、肆意擴大公共利益范圍、蔑視非國有財產權利、混淆行政與行政法律關系等嚴重的問題,可以建立城鄉統一的征收制度,還可以解決目前征收與拆遷法律規范淵源眾多、內容龐雜且自相矛盾等一系列問題。在今日中國,全國各地開發建設都在大規模進行,征收(農地)和拆遷(城市房屋)糾紛層出不窮,在群體抗爭事件和信訪案件中征收和拆遷多年來獨占魁首,制定一部城鄉統一適用的征收法律可謂迫在眉睫。
?。ㄗ髡邽橹袊嗄暾螌W院副教授)
憲法的這一規定是有其道理的。征收一方面導致個人的某項權利被消滅而不只是受限制,另一方面被征收財產的權利人還沒有過錯。雖然征收有補償,但權利包含“權”與“利”兩個方面,或者說“意志自由”和“利益”兩個方面。國家在權利人并無過錯的情況下消滅權利人權利中的“權”,取消其支配自己已經獲得的合法利益的自由,當然應當慎重,應當有法律依據。
盡管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征收對象是個人“財產”,但實際上征收的對象通常情況下都是不動產。因為不動產具有不能移動從而無法替代的特征,國家需要時不能從市場上實現替代性購買。
不動產的價值巨大,對于只有一處房產的人來說通常構成其家庭的主要財產,作為住宅的不動產更是極大地影響著權利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住宅是個人私生活的堡壘,公民對其住宅(不一定要有所有權)的權利不僅僅是財產權利,而且關涉人的尊嚴、安全、健康、自由與隱私,因此“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不是一般的民事權利而是憲法明文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像夫妻看黃碟被警察堂而皇之地抓走,這樣的事情在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對住宅的征收不但必須依據法律進行,據以征收個人住宅的“公共利益”還必須進行最嚴格的違憲審查。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對公民住宅的入侵和搜查都受到憲法保護,遑論拆毀其住宅。
即使并非住宅甚至并非不動產的動產或權利征收,由于民事權利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著作權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如果征收依據的只是行政法規,那么由于其效力要低于法律,當二者發生沖突時(總是要發生沖突的),征收的行政法規理應無效,這意味著任何征收都是違反法律的。從國家機關之間權力的分配來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只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法院也沒有適用行政法規的義務。如今法院普遍適用行政法規來處理實為征收的所謂“拆遷”案件,說明他們對于接受行政機關對審判活動的干預已經習以為常了。
在中國還有一個特殊的理由要求對不動產的征收制定法律,這就是城市土地的國有制。如果國家所有權要獲得經濟上的實現,就必定有數額可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存在。事實上一些地方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甚至占到了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控制政府的錢袋是民主的基本保障。而在城市土地國有的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早已成為高出許多單個稅種稅收的重要財政收入。民主制度所要求的租稅法定原則,決定了可能產生大量財政收入的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都必須依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進行,并納入預算。
制定征收法,可以解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機構不合格、肆意擴大公共利益范圍、蔑視非國有財產權利、混淆行政與行政法律關系等嚴重的問題,可以建立城鄉統一的征收制度,還可以解決目前征收與拆遷法律規范淵源眾多、內容龐雜且自相矛盾等一系列問題。在今日中國,全國各地開發建設都在大規模進行,征收(農地)和拆遷(城市房屋)糾紛層出不窮,在群體抗爭事件和信訪案件中征收和拆遷多年來獨占魁首,制定一部城鄉統一適用的征收法律可謂迫在眉睫。
?。ㄗ髡邽橹袊嗄暾螌W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