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趁早”?法律如何理性補漏
如何解決“殺人趁早”的方式方法可以討論,但是死守這條線的理由從來都沒有真正成立過。
責任編輯:陳斌
如何解決“殺人趁早”的方式方法可以討論,但是死守這條線的理由從來都沒有真正成立過。
《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則完全不用負刑事責任”,又一次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和此前多起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一樣,社會輿論再次對這一規定表示了不滿。
這條法律規定存在了三十多年,至今也沒有任何人說明過為什么把刑事責任的門檻劃在了十四歲。為什么不是美國聯邦法規定的11周歲,或英國法律規定的10周歲,又或西班牙的16周歲?一些法律專家言之鑿鑿,說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是非的能力云云。但是,當年立法時是否經過了廣泛的統計、調查和論證呢?當年用什么理論和事實證明了中國人分辨是非的能力發育的門檻在十四歲?
在筆者看來,問題不僅是十四周歲的剛性劃線今天是不是合理,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解樹 校對:胡曉菲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