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廢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修改?廢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該廢除”到底是莫名其妙的罪名,還是符合國情、順乎民意?
責任編輯:史哲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意在于在尊重法律權威以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有效威懾經濟犯罪。但法律界對該罪名的質疑卻由來已久。近日,刑法修正案(七)提請人大初審,其中針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其社會影響惡劣,建議本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在人大討論的同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該廢除”的觀點橫空出世,并在民間引起一輪激辯。
正方
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并不能讓群眾滿意。依據現行刑法,來源不明財產超過1000萬元,最高也就5年有期徒刑,但貪污10萬,至少就得判10年,更嚴重的甚至要掉腦袋。這造成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賄賂罪之間的刑罰失衡。
為什么現實中有那么多擁有成百上千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貪官?貪官都很“聰明”,誰都知道貪污受賄的財產一旦變成“來源不明”,就可以減輕懲罰。中國現有偵查手段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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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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