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刑法修訂,應立意高遠
國民為自己立法,才能保證法為善法。然而,法案啟動歷來多是部門利益驅動的結果,難免為他人立法的情況,也就難免不善之法的出籠。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審議中的形法修正案(七)有許多亮點。比如,對回心轉意的綁架者減輕處罰,等于為犯罪者架起“后退的金橋”,這既說明國家承認刑罰威懾的有限性,緩和了一味強硬的態度,也說明國家尊重被綁架者家屬“還我親人”的最高意志,甘愿為贏得生命作出某種妥協。而偷稅罪的免責規定,也委婉表達了國家與其納稅人的協商意愿。至于加大反腐力度,則直接反映了民心所向。略感遺憾的是,某些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的行為,如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印章,以及某些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比如報復性飆車,都未能及時入刑。
此次刑法修訂引起空前的關注,說明國民的古道熱腸漸趨傾注于參與立法。國民為自己立法,才能保證法為善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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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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