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是“權力”還是“權利”?
爭議還是有的,比如說,教師懲戒權的性質是什么?是學校的權力,還是法律委托的、法律確認的權利?對教育懲戒權的規范,究竟是制定行政法規好還是規章好?
責任編輯:錢昊平
爭議還是有的,比如說,教師懲戒權的性質是什么?是學校的權力,還是法律委托的、法律確認的權利?對教育懲戒權的規范,究竟是制定行政法規好還是規章好?
“教育懲戒權”之爭終于靴子落地。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征求意見稿一經公開,“教育懲戒權”又一次上了微博熱搜,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此前最受爭議的,是教育懲戒與體罰如何區分。規則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等六方面體罰行為。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解樹 校對:胡曉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