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常談 | 離婚審判的規律
判不離是最簡單的結案方式——什么都不用做,就已經結案。而如果判離,則必須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展開諸多工作。
責任編輯:劉小磊
(本文首發于2019年11月28日《南方周末》)
十五年前,我在某基層法院進行漫無目的的調研,工作之余隔壁辦公室的法官過來閑聊。他是律師改行做的法官,社會閱歷豐富。聊天的開始不過是對法學教育的一番抱怨:長期以來,法學教育奉行本本主義,幾乎不觸及實踐中運行的法律。他說:“我們的老師有誰教過,法院對首次來離婚的當事人基本上都是說不的,第二次以后才會準予離婚?!?/p>
十五年過去了,我仍然記得當時這句話給我的震動:天下還有這般荒唐的規律?那還要法律有何用?!“婚姻法”是我本科修過的最枯燥的課之一,課程的重中之重就是處理“離還是不離”的問題?!痘橐龇ā返?2條規定,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雙方當事人“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但這個世界上沒有什么比感情更難衡量:如果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那么一千個法官就有一千個判斷標準。當然,法條上也列明一些更具體的條件,包括有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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