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無辜少女被跳樓男子砸死,該向誰索賠?
12月24日,重慶沙坪壩區一男子從高處墜落,砸到兩名無辜少女,三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7日下午,南都記者通過聯系重慶市殯葬事業管理中心得知,自殺男子的家屬尚未聯系殯儀館認領遺體。
12月24日,重慶沙坪壩區一男子從高處墜落,砸到兩名無辜少女,三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7日下午,南都記者通過聯系重慶市殯葬事業管理中心得知,自殺男子的家屬尚未聯系殯儀館認領遺體。
據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分局25日通報,12月24日20時20分許,一男子從沙坪壩區三峽廣場一公寓樓高墜,砸到兩名行人。附近巡邏民警迅速開展處置,三人經120搶救無效死亡。警方經現場勘察、查看視頻監控、調查走訪,初步查明系暫住該高層公寓樓的李某(男,31歲,湖北武漢人)跳樓自殺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12月27日下午,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劉絲茗律師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次事件中,刑事上李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李某已死亡,該罪的刑罰已無法執行。
劉絲茗表示,在民事上,李某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前面所提到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對于是否可以要求跳樓男子李某家屬賠償,劉絲茗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至于本案中的李某已成年,由于其跳樓原因還在警方調查中,若無證據顯示李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無法向李某親屬追索賠償。
2009年,重慶女大學生肖若曦也是在三峽廣場附近被一跳樓輕生女子砸傷,導致她高位截癱,跳樓者則當場死亡。三峽廣場是當地著名商圈,人流量密集。劉絲茗指出,若有證據顯示跳樓所在處物業未能提供足夠的安全管理措施,存在管理疏忽之處,比如外來人員能輕易到達物業高處,跳樓所在處沒有足夠的防護措施,為跳樓者實施自殺行為提供空間,則存在物業對賠償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之可能性,物業承擔責任后可向李某追償。反之,若物業能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責任,則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南方都市報)
網絡編輯:解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