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鋪”男訴央視名譽侵權,法院駁回!稱個人聲譽降低根源在違法
1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此案,認定央視報道內容客觀、屬實,羅某個人聲譽、評價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而非央視的報道,據此判決駁回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張亞莉
因認為央視對其進行的“霸鋪”報道侵犯名譽權,羅某將央視訴至法院。1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此案,認定央視報道內容客觀、屬實,羅某個人聲譽、評價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而非央視的報道,據此判決駁回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報道內容客觀屬實、已盡保護義務
海淀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羅某持購車區間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車票,乘坐由武昌始發到達終點上海南的Z25次列車,在列車到達鄂州站后未下車,并從其車票所示的4車4號上鋪移至5車繼續乘車。
列車自鄂州站行駛至黃石站期間,羅某拒絕列車乘務員、列車長和乘警對其補票、出示身份證的要求,并一度情緒激動,并伴有不文明語言,雙方發生爭執。列車??奎S石站期間,黃石站派出所給予羅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將其送至黃石市拘留所執行。
同年12月11日,央視中文國際頻道“中國新聞”欄目、財經頻道“第一時間”欄目分別以《男子囂張“霸鋪”拒補票 擾亂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鋪”再現 兩人均被拘》為題報道了該事件。隨后,羅某訴至法院。
北京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央視報道“羅某列車被拘”一事,是源于羅某在列車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并被行政處罰的真實事件,具體依據有武漢鐵路公安處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內容真實。綜合運輸合同、執法記錄儀呈現畫面及羅某個人陳述,法院認定央視報道內容客觀、屬實。央視的評論內容是在履行國家媒體輿論監督職責下進行的闡述,符合評論行為需遵守的正當性、合理性原則。
此外,央視在報道中對羅某進行隱名、打馬賽克處理,盡到了審慎保護義務,其報道、評論行為合法。海淀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男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此,法院判決認定,在央視違法行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羅某提出名譽權侵權的主張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其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新聞報道屬實且方式得當不應認定侵權
南都記者關注到,近年來,被報道者將媒體訴至法院,主張媒體侵犯其名譽權的案件不在少數。而每起案件都將引發人們對新聞批評尺度的思考。例如,在范志毅訴上?!稏|方體育日報》一案中,確立了公眾人物對報道可能對其名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忍受。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關于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等行政法律法規,對新聞工作者的履職保障以及禁止行為給出了一些規定,但新聞報道的法律及倫理尺度,依然遠沒有達到涇渭分明的境地,尤其是具體到某些個案中,仍然存在探討空間。
有法律界人士撰文指出,基于新聞監督的獨特價值,現行法律對新聞報道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案件,總體上持保守、謙抑的態度。根據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才認定為侵權。這也就意味著,只要新聞報道基本屬實,即便在存在一些不完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報道,造成對他人名譽權一定程度的影響,都不應認定為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新聞機構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不能苛求新聞報道完全與客觀實際情況相吻合,否則會嚴重影響新聞監督的效能和功用,進而對整個社會造成不利影響?!鄙鲜龇山缛耸糠Q。
有觀點指出,海淀法院判決至少確立了如下裁判觀點:只要新聞報道屬實且報道方式得當,就不應該被認定侵權。
(來源:南方都市報)
網絡編輯:柔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