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慈善信托金額超29億元 民政部擬要求公開關聯交易情況
《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民政部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部起草的《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登陸民政部網站(網址: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征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征求意見”欄),隨后點擊《民政部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mzbcsc@163.com,郵件標題請注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郵政編碼:10072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2月7日。
《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范慈善信托的信息公開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及其他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進慈善信托和慈善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和《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們起草了《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6年9月1日施行的慈善法專設“慈善信托”一章,開啟了慈善信托的發展歷程。2017年出臺的《慈善信托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慈善信托管理制度。黨的十九大提出“完善慈善事業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要“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為慈善信托發展指明了前進方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國已成功備案慈善信托269單,合同金額規模超過29億元。但慈善信托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慈善信托信息公開內容不夠具體、程序不夠規范等。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慈善信托事中事后監管,我部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出臺規范性文件予以規制。
在赴北京、廣東等省市調研和課題研究的基礎上,我們起草了《辦法》初稿。通過召開專家座談會,征求民政部各司局、各省級民政部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社會組織和信托公司等的意見建議,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27條,分為六章。其中第一章(第一條至第九條)是總則,明確了《辦法》的宗旨、適用范圍,以及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主體、監管部門及相關要求;第二章(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三章(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第四章(第十七條至十八條)分別明確了慈善信托設立、存續和終止環節的信息公開規定,包括信息公開的內容、時限等相關要求;第五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信息公開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第六章(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是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內容。《辦法》嚴格依據上位法規定,對公開內容進行了細化,總體思路是“以民政部門公布的信息為基礎、以受托人公布的信息為主體”,促進公開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銜接、內容上相互補充”的信息網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交的年度報告內容、基本格式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員有關關聯交易情況和其他關聯交易情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向社會公開。
(二)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平臺。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互聯網應用的廣泛普及,依托互聯網平臺開展慈善信托信息公開工作,是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的必然要求?!掇k法》明確要求慈善信托信息公開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臺依法進行。備案的民政部門,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同時在其他信息平臺進行信息公開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從其規定。
(三)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時限。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時限,上位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為提高信息公開的工作效率,增強數據時效性,《辦法》參考有關做法,對信息公開時限予以明確要求:對于公開程序較簡單、內容較少的,要求在7日內完成公開;對于公布程序較復雜、內容較多的,要求在30日內完成公開。
(四)關于慈善信托信息公開的監管。一是民政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管。民政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實施監管,實施約談、處罰。二是社會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信托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信托活動進行監督,對慈善信托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民 政 部
2020年1月8日
(來源:民政部)
網絡編輯:柔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