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供血液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兩高”相關會議通過,自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
新華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兩高”相關會議通過,自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
該解釋說,對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超過批準的業務范圍,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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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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