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冤16年,他今早被改判無罪!投毒殺人案這點至今是個謎
今日(4月1日),“吳春紅投毒殺人案”在河南高院開庭宣判,法院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故意殺人罪實事不清、證據不足,宣判吳春紅無罪,當庭釋放。
聽到“無罪”二字,吳春紅已經激動地泣不成聲,此前他已被羈押5611天。
今日(4月1日),“吳春紅投毒殺人案”在河南高院開庭宣判,法院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故意殺人罪實事不清、證據不足,宣判吳春紅無罪,當庭釋放。
聽到“無罪”二字,吳春紅已經激動地泣不成聲,此前他已被羈押5611天。
喊冤16年
“吳春紅投毒殺人案”事發于16年前。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后中毒,導致一死一傷,同村的農民吳春紅被懷疑為犯罪嫌疑人。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吳春紅此前因安裝電表問題,與王戰勝產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戰勝催交電費時,吳春紅認為其口氣強硬,產生投毒報復念頭。當天交完電費后,吳春紅溜入王戰勝家廚房,將“毒鼠強”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第二天早上,王戰勝的兩個兒子食用面粉、豆糝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表示,入獄以來,吳春紅一直拒絕認罪、拒絕減刑,讓家人一定要為他伸冤。
3月31日,南都記者聯系到吳春紅的兒子吳云磊,他表示,現在心情很激動,那么多年,總算迎來了希望。
此外,吳春紅的辯護律師李長青認為,這個案子存在諸多疑點,“這個案件中認定的所投的毒物,沒有實際的扣押的或檢查到的毒物,連包裝都沒有?!?/p>
歷經4次有罪判決
值得關注的是,該案的審理過程也頗為漫長,商丘中院曾四次做出有罪判決,其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發回重審,此后該案又被最高法院指定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顯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認定吳春紅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發回重審;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高院再次發回重審;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吳春紅案進行判決,判處其無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維持原判。
河南高院維持原判后,吳春紅不服,提出申訴,河南省高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號駁回申訴通知”,駁回其申訴。吳春紅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進行再審。
法院判決書稱,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吳春紅作案的客觀證據,吳春紅有罪供述中多個犯罪細節供述前后不一致,且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法院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故意殺人罪實事不清、證據不足,宣判吳春紅無罪,當庭釋放。
為何改判?判決書詳解原因
針對案件中爭議焦點,河南高院今日出具的再審判決書也作出逐一說明。
焦點1:吳春紅是否有作案動機?
此前一審判決書曾認定,吳春紅因安裝電表問題,與王戰勝產生矛盾。
河南高院經再審認為,吳春紅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并不合常理。
河南高院認為,在偵查機關最初對王戰勝夫婦及吳春紅詢問時,他們均未證實雙方存在矛盾,說明雙方矛盾并不明顯。而后來吳春紅供述及王戰勝證實的矛盾也是因安裝電表及交電費產生的矛盾,雙方沒有發生過正面沖突。
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吳春紅去繳納電費時,王戰勝還給吳春紅讓煙。雙方的矛盾不足以使吳春紅產生投毒殺人的作案動機。
另外,判決書還認為,2004年11月14日早上,有多人去王戰勝家交電費,吳春紅選擇這個時間去投毒不合常理。而且吳春紅交完電費后,完全可以不等王二軒先行離開去投毒,但其選擇等待王二軒一起離開后,再次返回投毒,反而給自已作案留下時間證人,也不合常理。
焦點2:吳春紅有罪供述是否存疑?
河南高院認為,吳春紅的有罪供述中對多個犯罪細節供述前后不一致,且沒有其他證據印證。
關于毒藥的來源、種類,吳春紅第一次有罪供述稱使用的是從農業門市部購買的"敵害清",之后又供稱使用的是從代銷點買的老鼠藥;關于毒藥包裝的去向,開始供述其將鼠藥倒在紙里包好,將鼠藥袋扔在地上,投毒后將包鼠藥的紙扔到化糞池里了,后供拿著鼠藥袋去投毒,在回家的路上將鼠藥袋燒了。
關于毒藥的包裝,吳春紅供述是從王全喜的代銷點購買的,王全喜稱自己賣一種叫"聞到死"鼠藥,但經出示王全喜賣給他人的老鼠藥外包裝,讓吳春紅辨認,吳春紅稱和自己購買的老鼠藥袋不一樣。
法院還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能認定公安機關存在刑訊逼供,但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確實存在不規范的地方,吳春紅的有罪供述存疑且又翻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焦點3:是否有吳春紅作案的客觀證據?
河南高院認為,本案除吳春紅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實吳春紅進入王戰勝家的廚房并實施投毒行為?,F場沒有留下任何與吳春紅作案相關的痕跡、物品。沒有提取到鼠藥及包裝袋;未能從吳春紅的身上、衣服上、家中檢出鼠藥成分;吳春紅有罪供述提到的馬達輪也未得到落實。
因此,本案缺乏客觀證據支持定案。
焦點4:是否有他人作案可能?
南都記者了解到,根據王戰勝的證言,廚房面瓢里的面從2004年11月12日放至案發當天即11月15日早上用來做面托,期間一直沒有食用。在此期間,其家中經常無人。而且2004年11月14日又恰逢收電費高峰,來往人數眾多,且王戰勝家廚房門處于敞開狀態,現場并不封閉。
其次,在案證據顯示,王戰勝脾氣不好,說話較沖,和多人有過矛盾。王戰勝和吳新麗在偵查初期并沒有懷疑吳春紅,而是懷疑同村的其他人,卷中沒有證據顯示公安機關對可疑人員都予以了排查。
因此,河南高院認為,在沒有吳春紅作案的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本案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采寫:南都記者 劉嫚 視頻:南都記者 劉嫚 莫倩如發自北京
網絡編輯:解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