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后被改判無罪
“背著故意傷害的罪名活了35年,為什么不能獲得賠償?”
責任編輯:錢昊平
基層法院:侵害人身自由發生在1995年以前,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中級法院:應就符合國家賠償或補償部分進行磋商,也可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理。
經過35年的等待,2018年10月,曾被認定犯故意傷害罪的程善貴終獲無罪判決,當時他已經79歲。
一波三折之后,程善貴于2019年2月向安徽金寨縣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但未被受理。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程善貴被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發生在1983年至1985年期間,而國家賠償法直到1995年才開始施行,他的案子并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程善貴的代理律師程玉偉認為,雖然服刑時間發生在1995年前,但對當事人的侵害行為一直存在,直至2018年最終改判無罪才結束,案件適用國家賠償法。
“背著故意傷害的罪名活了35年,為什么不能獲得賠償?”81歲的程善貴希望能夠和金寨縣法院商量并盡快拿出解決辦法。
程善貴近照。
上訴之后 節外生枝
程善貴是金寨縣人,命運的軌跡在43歲時發生了改變。1982年7月的一天,程善貴挑水路過程善芝家的田埂時,水桶蹭上了稻秧,兩人隨即發生爭吵。
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稱,爭吵過程中,雙方廝打。當時“醫檢”結果顯示,程善芝頭頂左前側被砸出一處4厘米長的傷口,前胸部多處被擦傷,腦出血,重度腦震蕩。
同年9月,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程善貴犯故意傷害罪。又因他向有關部門“申訴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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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不理 校對:胡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