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權并非賦權

美國憲法的精髓并非賦予人民權利,而是保護人民已經享有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不被官員剝奪

責任編輯:蔡軍劍

美國憲法的精髓并非賦予人民權利,而是保護人民已經享有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不被官員剝奪

拙文《講究法治就要咬文嚼字》(8月21日 “自由談”)里談到,對華盛頓市的禁佩手槍法規,“今年6月底,美國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投票結果裁決: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明文規定,憲法保護美國公民的個人擁槍自衛權。”文章見報后,有讀友問: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講,“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為什么第一句說的是“民兵”,第二句說的卻是“人民”,這里是否有矛盾?

這個問題很有趣,很好地顯示了中美兩國思維習慣的差異。

如果按我們的思維習慣來解讀——權利是法律或政府賦予的——那確實有矛盾:為什么第一句將擁有槍支的權利賦予民兵,第二句卻賦予人民?

但是美國人的思維習慣有所不同。他們認為,制定憲法是為了保護人民已經擁有的自然權利。第二修正案中譯里的“武器”,原文為Arms。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撰寫的裁決,抓住這個單詞大段大段咬文嚼字。為什么?因為禁槍派有一種說法:第二修正案所指的是當時存在的武器,而有關案子里,華盛頓市禁止的手槍,那時根本不存在,所以不應包括在第二修正案的Arms中。顯然,就是禁槍派內,也有一部分人承認:攜帶武器,是建國時期的美國民眾已經擁有的權利。斯卡利亞引用了多種字典,指出Arms的含義古今相同,就是指個人有能力攜帶、雙手有能力操縱的武器。按美國人的思維習慣解讀——至少,按斯卡利亞的裁決——美國人民從建國到今天,始終擁有攜帶這類武器的自衛權利。今天的年輕姑娘在挎包里放支嚇??梢赡腥说氖謽?,與電影《冷山》里妮可·基德曼拿著毛瑟槍去找未婚夫,與電影《臥虎藏龍》里楊紫瓊佩著周潤發的劍走南闖北,在自衛權利上一脈相承。這里的手槍、毛瑟槍和劍,都是個人有能力攜帶、雙手有能力操縱的武器,守法公民均可得而持之。

第二修正案的第一句,按斯卡利亞的解釋,給出的其實是限制政府的依據——注意,不是賦予民眾權利的依據。這依據是聯邦共和國的分權理由:保障參與聯邦的各自由州的安全。因為要保障自由,所以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這里必須咬文嚼字一次。第二修正案說的不是“因此人民享有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第二修正案說的是“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在第二修正案宣布之前,人民已經享有攜帶武器的權利——美國憲法并不是賦予人民這一權利,美國憲法是保護人民已經享有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不被官員剝奪。

大概世界上任何民族,在歷史上,民眾都是可以擁有武器的。授予刀劍,甚至是男子成年禮的重要儀式。中國歷史上,好像只有秦始皇和蒙古人頒布過不許民間或漢人保有武器的禁令。毛澤東同志對此也是比較寬松的,他的原則是“全民皆兵”。筆者幼年,村里的基干民兵家里,就掛著派發的步槍。

這一權利,在現代民族國家的形成過程中,往往被政府剝奪。湯姆·克魯斯主演的好萊塢2003年圣誕大片《末代武士》,背景是日本明治維新期間西鄉隆盛領導的武士叛亂。叛亂原因之一,就是政府不準他們佩刀進城。美國人特別自立,至今頑強地守護著持槍權利。今年美國大選的共和黨副總統候選人莎拉·佩林,也是打獵射鹿一把好手,她是反對禁槍最堅決的全國步槍協會成員。

歷史上,有很多美國人甚至認為,民眾的權利是如此自然,以至第二修正案都是多余的。

美國憲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合稱“權利法案”,第二修正案只是其中之一。這十條修正案,今日已是美國民權的法律基石,地位神圣。不過,當年提出來時,卻遭遇過強烈反對意見。甚至美國憲法起草者詹姆斯·麥迪遜,一開始也是反對的。建國先賢怎么也會反對“權利法案”?原來,反對者認為將民眾權利羅列編號,可能會造成誤解,以為人民僅僅擁有憲法里一條一條寫明了的權利。反對派的意見,采納在第九修正案里:“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這是美國建國先賢為美國人留下的遺訓:人民的權利不是政府創造的,也不是法律賦予的;人民天然擁有很多權利,比如由生命權推出的自衛權再推出的攜帶武器權,憲法的目的和政府的任務,是保護人民的權利不受政府和官員的侵犯。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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