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制度的歸宿不應是‘廢’,而是‘改’”
我認為,取消公積金實質就是取消職工的住房消費補充性工資分配與收益,大白話就是降工資、降收入、降住房消費,無論何種理由,取消公積金的制度安排對職工是不公平的,除非職工自愿不參加公積金。
公積金制度成敗核心是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三方共贏”平衡。
當年上海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表明,實現職工利益優先,企業和政府的利益均衡是改革成敗的關鍵。
(本文首發于2020年5月14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張玥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公積金業務專柜一角。
公積金制度的四個利好
公積金制度建立至今,基本實現了職工、企業和政府的利益分配“三方共贏”格局,至少帶來了四個好處。
第一個好處是公積金姓“私”,增加了個人的住房專項收入。
資金屬性是公積金制度設計中最根本的問題。公積金是職工工資以外的住房專項資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改革初期,有的政府管理部門或者企業不能理解公積金的屬性,出現了占用和挪用公積金等現象。通過理論研討和權益主張,公積金作為個人資金最終在司法實踐中受到了法律保護。
我認為,取消公積金實質就是取消職工的住房消費補充性工資分配與收益,大白話就是降工資、降收入、降住房消費,無論何種理由,取消公積金的制度安排對職工是不公平的,除非職工自愿不參加公積金。
公積金還有一個政策利好就是繳交和支取公積金,可以雙向減免個人所得稅,在現有個人所得稅申報在每月平均收入5000元的基數水平上,可以讓大部分職工享受到稅收減免的好處,優于企業年金和事業年金僅在繳交時可以享受單向個稅減免的優惠。
第二個好處是公積金姓“房”,改善居住。
從歷史階段看,眾多已經購買自住住房和商品房的居民,凡是支取和貸款使用過公積金的職工,已經在住房財產和消費上實實在在獲了利益。
今天,由于房價的上漲和公積金規模限制,公積金在個人抵押貸款中的份額下降很多,但是在公積金還貸、其他住房支出上,仍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第三個好處是,企業的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
公積金制度在設立初期對企業的好處是很明顯的,得到了企業的大力支持。一是國有企業參加公積金制度后,可以不用承擔為職工建造和分配住房的義務,可以全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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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柯珂